關於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數人繼承遺產,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之關係
- B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 C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之關係
- D未經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之關係
正解 B — 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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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27 條公同關係之成立來源,以及無限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之關係是否為公同共有。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該項要求數人之間先有公同關係,且須共有一物。無限公司本身為法人,公司之資產與負債歸屬於該法人,股東所持有者為股東權,並非與其他股東共有公司之特定財產,接不上該項的結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是《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公同關係,本選項正確。
- (B)
無限公司之資產與負債歸屬於公司這個法人,股東並非就公司財產共有一物,與《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之結構不合,本選項錯誤。
- (C)
《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這是依法律規定而生之公同共有,本選項正確。
- (D)
未經登記之祭祀公業無法人格,其財產由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屬《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所稱依習慣而成立之公同關係,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
- 《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的第一個要件是數人之間成立公同關係,第二個要件是基於該關係而共有一物。
- (A) 的繼承與 (C) 的合夥各有法律明文,(D) 有習慣為據,三者都有共有之標的;
- (B) 的無限公司則因法人格的存在而使財產歸屬於公司,第二個要件無從成立。
記憶點
公同共有要先有公同關係再共有一物;法人一旦成立,財產就歸法人,股東手上拿的是股東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 8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民法》第 827 條第 3 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第 1 項把公同關係的來源限定為三種,第 2 項再對其中法律行為那一種加上限制,避免當事人任意創設公同共有。本題四個選項就是在測驗這三種來源分別有哪些實例。
依法律規定的兩個典型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前者是繼承遺產,後者是合夥財產,兩者都由法律直接規定,屬《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律規定。合夥之所以採公同共有,正因合夥並非法人,沒有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可以持有財產;反觀無限公司已具法人格,財產自歸公司所有,這組對照是本題的核心。
公同共有的法律效果
《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 829 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則就共有物之管理等事項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這幾條與成立要件一併出題的頻率很高。
依習慣的情形
未經登記之祭祀公業在我國法上長期以習慣為據,由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其財產,該當《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所稱依習慣而成立之公同關係。一旦依相關法制登記為法人,財產即歸該法人所有,與無限公司的情形同理。本題選項 (D) 特別寫明未經登記,就是為了把事實留在習慣這一格。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