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 地及其地上之 B 屋,其因欠債致 A 地遭債權人乙依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由丙拍定之。甲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利用丙之 A 地?
- A法定地上權
- B法定抵押權
- C法定不動產役權
- D租賃關係之推定
正解 A — 法定地上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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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因強制執行拍賣而生之法定地上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該項前段所定之情形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件 A 地與 B 屋原同屬甲所有,僅 A 地經強制執行拍賣由丙拍定,依該項後段同樣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甲因而基於法定地上權利用丙之 A 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後段,僅以土地為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選項正確。
- (B)
《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所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其權利人是承攬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之承攬人,與本件事實無涉。
- (C)
《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所定之不動產役權須經設定,《民法》並未就強制執行拍賣之情形設視為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 (D)
《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範者是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所有權讓與他人之情形,本件係強制執行之拍賣,接不上該項所稱之讓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A 地與 B 屋原同屬甲而該當;
- 要件二是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使土地與建築物歸屬相異之人,A 地由丙拍定、B 屋仍屬甲而該當;
- 要件三是僅以土地為拍賣,本件正是,落在《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後段;
- 三者齊備,效果為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記憶點
同屬一人的房地因強制執行拍賣而分離時,走的是法定地上權;因讓與而分離時,走的是推定租賃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該項前段處理土地與建築物同時拍賣而拍定人各異的情形,後段則把僅拍賣其中之一的情形一併納入。本題只拍賣 A 地,B 屋仍屬甲,正是後段所指。《民法》第 83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為何需要法定地上權
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原同屬一人時,建築物並不需要另外的使用權源。一旦因拍賣而分離,建築物所有人若無使用土地之權利,建築物即面臨被拆除之命運,社會經濟上之損失難以回復。立法者因而以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的技術,直接在法律上補上這個權源,並把地租、期間及範圍交由當事人協議或法院判決決定。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這一條以設定抵押權為前提;《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則以強制執行之拍賣為前提,不以抵押權存在為必要。本題題幹寫的是因欠債而遭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並未提及抵押權,因此落在《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
與推定租賃關係的分界
《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該項的連結事實是讓與,效果是推定租賃關係,屬債之關係;《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的連結事實是強制執行之拍賣,效果是法定地上權,屬物權。兩條的事實前提與法律效果都不同,是本題四個選項的主要分辨點。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