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500 萬借款債權。惟因擔保不足,甲復請其友人丙提供市值 800 萬元之 B 地,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並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嗣後,甲未依約對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間所為之擔保行為,實務上認為係屬無效
- B甲未對乙清償債務,乙應取得甲之同意,始取得 A 地所有權
- C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實務上認為存在丙同意係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
- D依共同抵押之法理,乙如同時拍賣或變賣 A、B 兩地,乙應先就 B 地賣得之價金受償
正解 C — 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實務上認為存在丙同意係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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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讓與擔保與抵押權之區辨,以及《民法》第 875-1 條之受償次序。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非典型擔保的定性。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以擔保債權,實務見解定性為讓與擔保並承認其效力;丙僅交付 B 地所有權狀而未移轉所有權,實務見解從交付權狀之行為認定存在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丙未移轉 B 地占有與所有權而供債權擔保,與《民法》第 860 條所定普通抵押權之結構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並未使所有權移屬之約定無效,實務見解亦承認讓與擔保之效力,本選項錯誤。
- (B)
甲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乙本即為登記之所有權人,無須再取得甲之同意,本選項錯誤。
- (C)
實務見解從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之行為,認定存在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本選項正確。
- (D)
《民法》第 875-1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債務人是甲,受償次序上應先及於甲之 A 地,本選項把次序寫反,錯誤。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區辨兩塊土地:A 地已移轉所有權,屬讓與擔保;
- B 地未移轉、僅交付權狀。
- 第二步就 B 地套入《民法》第 860 條,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者為抵押權。
- 第三步就受償次序套入《民法》第 875-1 條,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優先。
記憶點
移轉所有權作擔保走讓與擔保,交付權狀而不移轉者被認定為設定抵押權之意思;共同擔保先拍債務人自己那一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為何本題要靠實務見解
《民法》的擔保物權章就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設有明文,對於移轉所有權以擔保債權的讓與擔保則未設專條。本題四個選項有兩個直接問實務上如何認定,因此條文字面無法單獨決定答案,《民法》就讓與擔保未設明文。實務見解承認讓與擔保之效力,並以當事人真意決定其法律性質;對於僅交付所有權狀而未辦移轉登記者,則從交付權狀之行為推求當事人有設定抵押權之意思。
抵押權的定義條文
《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這一條把抵押權的特徵寫在不移轉占有四個字上。丙提供 B 地擔保而仍保有該地,正符合這個結構;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則已逾越抵押權的型態,因而須另循讓與擔保處理。物上保證人提供自己的不動產為他人債務擔保,條文也明文容許,這是定義條文中第三人三個字的作用。
流抵約款的現行處理
《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所採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非使約定歸於無效。《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立法者用清算義務取代無效,選項 (A) 所稱實務上認為無效因而不成立。
共同擔保的受償次序
《民法》第 875-1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這一條保護的是物上保證人。本題債務人是甲,A 地原屬甲所有,B 地屬第三人丙,依該條應先就債務人一側受償,選項 (D) 把方向寫反。《民法》第 875-2 條第 1 項則處理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