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未成年人不得為見證人
  2. B至少須有 2 人以上
  3. C見證人應為遺囑人之繼承人
  4. D見證人應向法院登記

正解 A — 未成年人不得為見證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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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98 條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與《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之方式要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該柱句所限定的主體是遺囑見證人,不以特定方式之遺囑為限。《民法》第 1198 條第 1 款規定:「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既列於該款,即不得擔任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與第 1 款,未成年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本選項正確。

  2. (B)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該條所定之人數為三人以上,本選項寫成二人以上,與條文不合。

  3. (C)

    《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規定:「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繼承人列於不得為見證人之款次,本選項反以繼承人為應然,錯誤。

  4. (D)

    《民法》第 1194 條所定之要件是指定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與同行簽名,其中沒有向法院登記這一項;《民法》第 1189 條所列之遺囑方式亦未設登記程序,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
  2. 《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與各款構成見證人之消極資格,(A) 對上第 1 款、(C) 對上第 3 款;
  3. 《民法》第 1194 條構成代筆遺囑之方式要件,(B) 對上其中的人數、(D) 對上其中的程序。
  4. 四格之中以 (A) 與條文文字相符。

記憶點

代筆遺囑要三人以上見證人,而未成年人與繼承人都被列在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款次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把這一條切開,依序是見證人之指定與人數、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末句另就遺囑人不能簽名設按指印之替代。命題者在本題針對的是第一個要件的人數,以及整條之中沒有出現的登記程序。

消極資格的結構

《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 1198 條第 1 款規定:「一、未成年人。」《民法》第 1198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規定:「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民法》第 1198 條第 4 款規定:「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柱句是界定主體的地方,各款則分為能力欠缺與利害關係兩類。選項 (C) 把第 3 款的禁止倒過來寫成要求,方向完全相反。

遺囑方式的體系

《民法》第 1189 條柱句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其下分列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民法》第 1191 條之公證遺囑與《民法》第 1192 條之密封遺囑,其見證人人數之要求與代筆遺囑並不相同,應逐條確認,不宜互相套用。《民法》第 1195 條之口授遺囑另以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民法》第 1196 條並設三個月失效之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組條文常與《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之遺囑能力合考;該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也常改問見證人資格欠缺時,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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