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其中證人丁僅透過甲之轉述而聽說乙同意離婚,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意思。甲、乙皆善意無過失相信他們已完成法律之形式要件,遂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一年後,甲與戊結婚,戊因甲之戶籍謄本上離婚記事,確信甲已離婚,但並不清楚甲、乙之離婚過程。有關甲、乙離婚及甲、戊結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之離婚無效
- B甲、乙之婚姻,自甲、戊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C甲、戊之婚姻為重婚,其結婚無效
- D甲、乙之婚姻消滅後,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C — 甲、戊之婚姻為重婚,其結婚無效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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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但書之重婚例外,與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988 條柱句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甲、戊皆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兩願離婚登記,落入該款但書,甲、戊之婚姻並非無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實務見解要求證人須親自見聞當事人有離婚之真意,丁僅聽甲轉述,形式要件有欠缺,本選項正確。
- (B)
《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本選項正確。
- (C)
依《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但書,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兩願離婚登記而結婚者不在無效之列,本選項稱甲、戊之結婚無效,與該但書不合,是本題答案。
- (D)
《民法》第 988-1 條第 4 項規定:「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乙為無過失之前婚配偶,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步依《民法》第 1050 條之形式要件認定離婚,證人丁未親自見聞而有欠缺;
- 第二步認定後婚姻落入《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但書,甲、戊皆善意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
- 第三步適用《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第四步適用《民法》第 988-1 條第 4 項,乙得向甲請求賠償。
記憶點
善意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而重婚者,前婚自後婚成立日視為消滅,無過失的前婚配偶另有賠償請求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民法》第 988 條柱句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第 3 款的但書是本題的核心:它要求重婚之雙方當事人都善意且無過失,且所信賴者須為該款但書所列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題幹寫明甲、乙皆善意無過失相信已完成形式要件,戊亦確信甲已離婚,因此雙方都落在但書之內。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把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並列為形式要件,但證人是否須親自見聞當事人之離婚真意,條文本身並未寫出。實務見解認為證人須親自聞見或得知當事人有離婚之真意,僅憑他人轉述而簽名者不符要件。本題選項 (A) 的結論因此倚賴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
前婚姻視為消滅的後續效果
《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民法》第 988-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民法》第 988-1 條第 4 項規定:「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民法》第 988-1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立法者的安排是後婚維持、前婚向後消滅,並對無過失之前婚配偶給予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賠償請求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組條文常以時序題出現,問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時點;《民法》第 988-1 條第 3 項另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設二年與五年之期間,也是常見考點。《民法》第 999-1 條第 1 項則處理結婚無效時之準用。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