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甲男、乙女於婚後所訂立之契約,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
- A甲男、乙女與丙子訂立收養契約,並經法院之認可
- B甲男、乙女訂立分別財產制之契約,並於法院登記
- C甲男、乙女訂立離婚之書面契約,並至戶政機關登記
- D甲男、乙女訂立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契約,並至法院公證
正解 C — 甲男、乙女訂立離婚之書面契約,並至戶政機關登記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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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以戶政登記為生效要件,與其餘三種契約生效時點之對照。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把向戶政機關登記與書面、證人簽名並列為要件,登記因而是離婚生效所不可缺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1079-3 條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該條明定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本選項所稱自契約訂立時生效與之相符。
- (B)
《民法》第 1007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100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登記在此是對抗要件,契約於依書面訂立時即生效力。
- (C)
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效力不自書面契約訂立時發生,本選項即為題目所要找的答案。
- (D)
《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該項容許以契約約定分擔方式,公證是證據方法而非生效要件。
涵攝步驟
- 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
- 《民法》第 1079-3 條的效果寫明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
- 《民法》第 1008 條第 1 項的效果是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不生效力;
- 《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未就契約生效設特別要件;
- 而《民法》第 1050 條把登記放在要件之列,效力自登記時發生。
記憶點
離婚登記是生效要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是對抗要件,收養自法院認可確定時溯及契約成立時生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把三件事並列: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三者都是形式要件,缺一則離婚不生效力。本題問的是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兩願離婚因而是唯一把公示行為設為生效要件的選項。
收養的溯及效力
《民法》第 1079-3 條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本文的設計是以法院認可為生效之條件,而效力溯及契約成立時,因此從結果看仍是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但書則保護在此期間已取得權利之第三人。《民法》第 1079-1 條另要求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登記的兩種功能要分清
《民法》第 1007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100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書面是生效要件,登記則是對抗要件。《民法》第 10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同一個登記動作在不同條文裡承擔的功能並不相同,這是本題最值得記住的一組對照:《民法》第 1050 條的登記是生效要件,《民法》第 1008 條第 1 項的登記是對抗要件。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
《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該項以契約另有約定為優先,夫妻得自行約定分擔方式。《民法》第 1003-1 條第 2 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公證在此並非生效要件,而是增強證明力的程序,契約於訂立時即生效力。《民法》第 1004 條另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民法》第 1012 條則容許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契約廢止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