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遺產未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對遺產無單獨處分權
  2. B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託他人代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
  3. C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 10 年為限。逾越 10 年期限,該遺囑無效
  4. D共同繼承人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時,該分割無效

正解 C — 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 10 年為限。逾越 10 年期限,該遺囑無效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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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遺囑禁止分割之效力期間,以及遺產分割前之公同共有關係。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該項處理的是禁止分割之效力期間,逾十年者其禁止效力不再延續,條文並未使該遺囑歸於無效。選項 (C) 把效力期間的限制寫成遺囑無效,與該項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選項正確。

  2. (B)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該項明文容許託他人代定分割方法,本選項正確。

  3. (C)

    依《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遺囑禁止分割之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並非逾十年即使遺囑無效,本選項錯誤,是本題答案。

  4. (D)

    《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實務見解認為未保留胎兒應繼分而為之分割不生效力,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
  2. 《民法》第 1151 條與《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構成 (A) 的依據;
  3.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構成 (B) 的依據;
  4. 《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構成 (D) 的依據;
  5. 而《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所寫的是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與 (C) 所稱遺囑無效之法律效果不同,(C) 因而是錯誤選項。

記憶點

遺囑禁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超過的部分是禁止效力不再延續,不是整份遺囑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該項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並明文容許託他人代定。《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兩項合起來的結構是: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安排分割方法,也得禁止分割,但禁止不得無限期。本題選項 (C) 把後者的十年限制改寫成逾期即遺囑無效,混淆了效力期間與法律行為效力兩件事。

分割請求權與公同共有

《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文賦予隨時請求分割之權利,但書則為《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這類限制留下空間。《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分割前各繼承人就遺產並無單獨處分權,這是選項 (A) 的依據。

胎兒應繼分的保留

《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條文寫的是他繼承人不得分割,至於違反時之效力,條文本身未明定,實務見解認為該分割不生效力。本題選項 (D) 的結論因此倚賴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

繼承與遺產範圍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遺產的範圍由這一項界定,分割的標的即以此為限。《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另就繼承人之清償責任設以所得遺產為限之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組條文常與《民法》第 1168 條之分割後瑕疵擔保、《民法》第 1172 條債務之扣還合考,也常改問遺囑指定之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時如何處理。

版本說明

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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