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夫或妻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2. B夫或妻以其婚後取得之慰撫金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3. C夫或妻以其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取得之薪資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4. D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正解 B — 夫或妻以其婚後取得之慰撫金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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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一方之財產清償他類債務者,其計算歸屬應如何處理。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 1030-2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慰撫金屬前條第 1 項但書所列之財產,以之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而不是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依《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本項正確。

  2. (B)

    慰撫金為《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不列入分配之財產,以之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時,依《民法》第 1030-2 條第 2 項適用第 1 項之結果,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本項寫成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方向相反,錯誤。

  3. (C)

    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3 項,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取得之薪資視為婚前財產,以之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依《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本項正確。

  4. (D)

    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依《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清償所用財產→(B) 之慰撫金為婚後取得,落在《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
  2. 要件二所清償債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3. 要件三計算歸屬→依《民法》第 1030-2 條第 2 項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記憶點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補回婚後財產欄,其餘方向補回債務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式在《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定調。《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可見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雖是婚後財產,卻被排除在差額分配之外。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30-2 條處理的是跨類清償的補正:財產分成婚前與婚後兩類,債務也分成婚前與婚姻關係存續中兩類,一方若以此類財產清償他類債務,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須在計算上還原。本題的陷阱在第 2 項:它把《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之財產拉進來,而這類財產本來就不列入分配,若把它算成現存之婚後財產,等於讓不分配的財產反過來墊高分配基數。

易混淆的是財產歸類的基準。《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而改用法定財產制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兩者方向不同,選項 (C) 考的正是後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慰撫金換成因繼承取得之財產,答案結構完全相同;或是把清償改成已經補償之情形,此時依《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之文字即無須再納入計算。另外也可能搭配《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測驗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權限。⚠️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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