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 本卷 80 題

單親父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留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無遺囑。甲生前,乙曾向甲借貸 4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丙曾向甲借貸 5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於遺產分割時,乙、丙、丁各可取得多少遺產?

  1. A乙 40 萬元,丙 40 萬元,丁 40 萬元
  2. B乙 70 萬元,丙 70 萬元,丁 70 萬元
  3. C乙 30 萬元,丙 20 萬元,丁 70 萬元
  4. D乙 40 萬元,丙 30 萬元,丁 50 萬元

正解 C — 乙 30 萬元,丙 20 萬元,丁 70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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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遺產分割應如何扣還。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甲對乙、丙之借款債權為甲財產上之權利,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為繼承人所承受而屬應繼遺產,故甲之遺產除現金 120 萬元外,尚包括對乙之 40 萬元債權與對丙之 50 萬元債權,合計 210 萬元。乙、丙、丁三人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 210 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70 萬元。

依該條按債務數額自各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乙為 70 萬元扣還 40 萬元即 30 萬元,丙為 70 萬元扣還 50 萬元即 20 萬元,丁未對甲負有債務故仍為 70 萬元,三人合計恰為現金 12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項僅將現金 120 萬元三等分,未將乙、丙對甲所負之債務加入應繼遺產計算,亦未依《民法》第 1172 條扣還,錯誤。

  2. (B)

    本項所列三人合計 210 萬元,已超出甲所遺現金 120 萬元,係將應繼分之數額直接當成實際可取得之遺產,未依《民法》第 1172 條扣還,錯誤。

  3. (C)

    本項之乙 30 萬元、丙 20 萬元、丁 70 萬元,正是依《民法》第 1172 條加入債權後計算應繼分再行扣還之結果,正確。

  4. (D)

    本項之丁僅 50 萬元,而丁對甲並未負有債務,其應繼分不生《民法》第 1172 條之扣還問題;乙、丙之數額亦非依該條計算而得,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乙借貸 40 萬元、丙借貸 50 萬元且全數尚未清償;
  2. 要件二應繼遺產之範圍→現金 120 萬元加上對乙、丙之債權共 210 萬元;
  3. 要件三扣還→依《民法》第 1172 條按債務數額自各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4. 要件四未負債務之繼承人→丁之應繼分 70 萬元不受影響。

記憶點

欠被繼承人的錢要先加回遺產再從自己的應繼分裡扣還,沒欠錢的繼承人不受影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遺產分割前的法律狀態由《民法》第 1151 條界定。《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本題所問的是分割時的計算,其核心條文是《民法》第 1172 條。

要件拆解上,該條的操作分成兩步:第一步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而加入應繼遺產,第二步再從該繼承人自己的應繼分中扣還。第一步的條文依據是《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借款債權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於繼承開始時即由繼承人承受而為遺產之一部;不先做這一步,計算基數就只剩現金。若只做第一步而不做第二步,就會得到選項 (B) 那種三人各 70 萬元的結果;若兩步都不做而逕將現金 120 萬元三等分,則會得到選項 (A)。命題者把漏做步驟的結果一併放進選項,正是要檢驗有沒有把兩步都做完。

易混淆的是《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歸扣處理的是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之贈與,扣還處理的則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兩者計算方式相似而發動事由不同,本題是借貸而非贈與,適用的是《民法》第 1172 條。

分割時尚須注意費用與遺囑之限制。《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被繼承人以遺囑定有分割方法者從其所定;本題明示甲並無遺囑,故回到法定計算。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借貸改成生前贈與而改考《民法》第 1173 條,或加入配偶而一併測驗應繼分之比例。⚠️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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