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審理不公開
- B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如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應許可其旁聽
- C言詞辯論,以書記官朗讀當事人書狀所載之起訴聲明為始
- D當事人所聲明證據涉及隱私時,應引用文件或照片以代替言詞陳述
正解 B — 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如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應許可其旁聽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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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以及言詞辯論之開始與陳述之方式。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時,審判長或法官應許其旁聽。本項所述與該項所定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須經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認為適當,或經兩造合意,始得不公開審判,而非法院應依職權裁定不公開,本項錯誤。
- (B)
依《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2 款,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旁聽時應許可之,本項正確。
- (C)
《民事訴訟法》第 192 條規定:「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而非以書記官朗讀當事人書狀所載之起訴聲明為始,本項錯誤。
- (D)
《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本項卻要求應引用文件或照片以代替言詞陳述,方向相反,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程序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
- 要件二原則→依《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 要件三例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落在同項第 2 款,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把不公開寫成要聲請或合意的例外;家事事件反過來,條文直接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許可旁聽才是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審理是否公開,民事訴訟與家事事件採取相反的預設值,這是本題的設計核心。《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把不公開寫成需要發動的例外,其發動者是當事人而非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則把不公開寫成預設,再以但書開出應許旁聽的三種情形。《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法律別有規定。」三款並列可見發動者分別是當事人合意、利害關係第三人聲請與法律之特別規定。
要件拆解上,還要注意《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該項所定者為審判長或法官之裁量許可,與第 1 項但書之應許旁聽在效果上不同:一個是得,一個是應。選項 (B) 用的正是應許可這一層,故與條文相符。
言詞辯論的進行方式則由《民事訴訟法》第 192 條與第 193 條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第 2 項再禁止以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但保留朗讀必要辭句的空間。選項 (C) 與 (D) 各自把這兩條的內容改寫成相反的樣子,是典型的條文字面題。
值得一併注意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於必要時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這種職權色彩與不公開審理的預設值同屬家事程序的體質,而該項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一語,本身就預設了民事訴訟的相反樣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的發動者改成法院依職權,或把家事事件的旁聽人改成一般公眾而測驗《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2 項的裁量許可;另一種是搭配《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期一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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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