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擎可能曾經泡水致有瑕疵,甲卻予以隱匿不告知。關於買賣 A 車之紛爭處理程序,甲、乙間成立之下列協議,何者不生效力?
- A在未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而不成立以前,不得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
- B就 A 車有無經泡水致生瑕疵之事實,委由某專家為判定並請受訴法院依其判斷結果為事實認定之協議
- C雙方應先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則應提付仲裁而不提起訴訟之協議
- D為達成慎重而正確之裁判,如雙方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之協議
正解 D — 為達成慎重而正確之裁判,如雙方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之協議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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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程序上合意之界限——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與法定訴訟程序種類之區別。
正解理由
訴訟程序之種類由法律規定,並非當事人得以合意創設。《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法律明文承認的程序合意,其方向是使不合於簡易程序要件之訴訟改用簡易程序;至於甲乙約定受訴法院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通說認為該協議不生效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乙約定非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不得起訴,其標的是起訴之時期,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通說承認此種不起訴之特約有效,本項之協議生效力。
- (B)
就 A 車有無泡水致生瑕疵委由專家判定,並請受訴法院依其判斷為事實認定,其標的是特定事實之認定方法,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通說承認此種證據契約有效,本項之協議生效力。
- (C)
雙方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則提付仲裁而不提起訴訟之協議,屬仲裁合意(其構成要件詳見《仲裁法》相關規定),該合意排除訴訟途徑為法所允許,本項之協議生效力。
- (D)
受訴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以訴訟標的金額或訴訟類型定之;當事人以協議要求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逾越法律開放合意之範圍,依通說不生效力,本項為正解。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協議標的→受訴法院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種類;
- 要件二是否屬得處分事項→程序種類由法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所承認之合意方向是改用簡易程序;
- 要件三效果→逾越得處分範圍之程序協議,依通說不生效力。
記憶點
當事人能處分的是自己的權利,程序種類的合意須法律開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程序上的合意在民事訴訟裡並非一律無效,關鍵在於該事項是否落在當事人的處分權之內。訴訟標的本身、起訴與否、以何種紛爭解決途徑處理,都是當事人得決定的;而法院應依何種程序審理,則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條界線排列。
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把簡易程序的適用分成三層: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以金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以訴訟類型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才開放當事人合意。三層都寫在條文裡,可見程序種類的入口全由法律開設,合意只在法律留下的縫隙裡運作。《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更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擬制為合意,亦屬法律明文承認的情形。
方向的問題也值得一併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由簡易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須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而超出簡易程序範圍者,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兩條都把改用的決定權交給法院,而不是交給當事人的協議。
本題選項 (A) 至 (C) 之效力,條文本身並未直接規定,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說與實務對處分權主義射程的理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改成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或合意管轄,此時就回到《民事訴訟法》就該事項所設的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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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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