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兩造當事人得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
  2. B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因非在受訴法官面前所為,所以無須具結
  3. C證人以書狀陳述後,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
  4. D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證人,得以電信傳真,將其書狀傳送於法院

正解 B — 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因非在受訴法官面前所為,所以無須具結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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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書面作證)的成立方式、具結義務、事後到場陳述,以及書狀的傳送方法。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書面作證所變更者,只是具結的外在方式,也就是把當庭朗讀結文改成把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具結義務本身並未因為證人不在受訴法官面前而消滅。(B) 以證人非在受訴法官面前陳述為理由推論出無須具結,與上開項次的明文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規定:「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兩造當事人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正合於本項所定的要件,敘述無誤。

  2. (B)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前段已就書狀陳述之證人明定「仍應具結」,本項所稱無須具結因而失其依據,錯在把具結方式的變更讀成具結義務的免除。

  3. (C)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4 項規定:「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時,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敘述無誤。

  4. (D)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7 項規定:「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以電信傳真傳送書狀者,其效力與提出文書相同,敘述無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證人是否以書狀為陳述→是;
  2. 要件二,該情形有無免除具結→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仍應具結;
  3. 效果,(B) 之敘述與條文相反。

記憶點

書面作證換掉的是具結的形式,不是具結的義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書面作證的條文結構分成三層。第一層是成立方式,《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則規定:「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前者由法院裁量並命兩造會同於公證人前作成,後者以兩造同意為前提。第二層是具結,第三層是事後的補充陳述與文書傳送。命題者把陷阱設在第二層:考生容易由證人不在法官面前推導出無從具結,而條文採取的是把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人認證的替代設計。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3 項則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被排除的是審判長當庭命具結與告知義務的那一套程序規定,而具結義務的依據仍在《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兩條併看,才能看出立法者是把具結的執行方式與具結的義務本身分開處理。至於結文的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313-1 條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該條把書狀陳述的結文記載事項寫明,也從側面印證書面作證仍在偽證罪的射程之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條常見的另一種問法,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5 項的遠距訊問與第 3 項的書狀陳述放在一起比較:前者規定「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由法院認為適當即可,後者則需要兩造同意。另一種考法是接到當事人的發問權,《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與《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4 項的到場陳述相互銜接,構成書面作證下當事人詰問權的保障。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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