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敘述之確定判決,何者具有對世效?

  1. A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2. B就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3. C就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原告獲勝訴者
  4. D就因通姦所生損害賠償請求,原告獲勝訴者

正解 B — 就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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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家事訴訟事件確定判決的對世效,以及一般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的界限。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而《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屬甲類家事訴訟事件,其確定之終局判決依前開規定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也就是具有對世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訴為一般財產權訴訟,其判決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效力所及僅限該項所列之人,非對世效。

  2. (B)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甲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本文,其確定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為正確選項。

  3. (C)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屬丙類事件,不在《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列甲類、乙類之內。

  4. (D)

    因通姦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係本於侵權行為而生的財產上請求,並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的甲類或乙類事件,其判決效力回歸《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處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訴是否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屬甲類;
  2. 要件二,是否為確定之終局判決→是;
  3. 效果,依《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記憶點

對世效跟著身分關係走,甲類、乙類才有,財產請求沒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射程由兩個座標決定:一是事件類型,限於同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二是裁判狀態,限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兩者齊備,判決效力才擴張到訴訟外的第三人。立法者之所以在身分關係上採取這樣的設計,是因為婚姻、親子等法律關係具有不可分性,若容許同一身分關係在不同訴訟間出現互相矛盾的判斷,將使身分秩序無法安定。

但書的三種例外

對世效並非毫無保留。《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三款的共同結構都是:受影響的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與之配套者,《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身分關係訴訟的其他配套

《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判決效力既然及於第三人,程序上就不能容許兩造以自認製造出拘束第三人的結果,兩者出於同一個立法考量。又《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婚姻事件並以專屬管轄集中處理,同樣是為了避免同一身分關係出現分歧的判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乙類事件中的離婚判決是否具有對世效;另一種考法是把丙類的夫妻財產事件與甲類的婚姻事件並列,測驗考生是否僅憑事件與婚姻有關就誤推出對世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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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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