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並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件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 B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3. C經甲、乙同意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在 8 萬元以內酌定乙應給付甲之金額
  4. D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 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正解 B — 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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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部請求與小額程序的適用、法院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不調查證據的裁判,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是否續行小額程序,法律交由受訴法院依職權裁量,並非只能依當事人聲請;(B) 稱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正與該項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又《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甲請求 8 萬元並陳明餘額不另起訴,合於但書,敘述無誤。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既已明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本項的否定敘述即無依據,是應選的錯誤選項。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敘述無誤。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判命乙給付 6 萬元即為被告敗訴判決,敘述無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訴訟標的是否為金錢給付→是;
  2. 要件二,請求金額 8 萬元是否在 10 萬元以下→是,且已陳明餘額不另起訴;
  3. 效果,適用小額程序,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仍得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記憶點

小額程序的入口有兩個門檻,金額之外還有給付的種類,出口由法院依職權裁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把小額程序的適用門檻拆成兩個要件:訴訟標的須為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本題買賣價金請求符合第一個要件,一部請求 8 萬元符合第二個要件。至於一部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以本文禁止、以但書開放:當事人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命題者刻意在題幹寫入陳明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等語,就是要考生認出但書已被填滿。

易混淆條文對照

小額與簡易兩種程序的入口規定應並列理解。《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則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一邊以金額當然適用,一邊以合意擴張適用,兩者的轉換機制也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該項以當事人聲請為要件,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則是法院依職權為之,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要件拆解的第二層

不調查證據的裁判是小額程序的重要特徵。《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可見兩造同意只是其中一種情形,另一種情形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必要,這一點常被改寫成以兩造同意為唯一情形的錯誤選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題型也常改問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在小額程序採取被告敗訴即應依職權宣告的設計,與通常程序的《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屬於不同條文的兩套依職權宣告規定,答題時應先確定本案適用哪一種程序,再找對應的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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