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將新臺幣 5,000 元之 A 畫交乙保管後,竟遭乙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甲乃訴請乙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 B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
  3. C乙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不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
  4. D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得不待甲聲請,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正解 A — 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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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小額程序適用範圍的標的限制、強制調解事件、簡易程序第二審上訴理由的限制,以及一造辯論判決。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小額程序的入口除金額外,另有標的種類的限制。甲訴請乙返還的是特定的 A 畫,屬於特定物的返還請求,不在該項所列的標的種類之內;本件價額 5,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A) 稱本件應適用小額程序,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返還 A 畫並非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所定的標的種類,本項為應選的錯誤選項。

  2. (B)

    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爭執,其標的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屬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本項敘述無誤。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該項限制的對象是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本件既適用簡易程序,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辦理,不受違背法令的限制。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簡易程序就此設有依職權為之的規定,不待到場當事人聲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訴訟標的是否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返還特定畫作,否;
  2. 要件二,價額 5,000 元是否在五十萬元以下→是;
  3. 效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非小額程序。

記憶點

小額程序看兩個門檻,金額之外還有給付的種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的兩個要件常被考生簡化成一個。標的種類的要件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小額程序的簡化設計以金錢債權的迅速實現為前提,特定物的返還牽涉物之同一性與執行方法,並不適合以小額程序不調查證據的簡化方式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另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該項擴張的仍然只是金額,標的種類的限制並未一併鬆綁,這一點是本題的關鍵。

簡易與小額的上訴制度對照

兩種程序的第二審上訴規定應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就簡易程序規定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審判以合議行之,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就小額程序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 2 項則加上違背法令的理由限制,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25 條柱句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對上訴狀的記載事項設限。兩者的審級構造相同,理由限制卻不同,這正是(C)的分辨點。

一造辯論判決的三種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就通常程序採取聲請為原則、經再次通知後始得依職權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就簡易程序直接允許依職權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則就小額程序的調解期日不到場另設規定。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程序愈簡化,法院依職權推進的空間愈大。至於一造辯論的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是所有程序共通的煞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也常把返還特定物換成給付一定數量之米,測驗考生是否認得出代替物的概念;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的一部請求限制,與本卷第 62 題屬同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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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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