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乙於訴訟進行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確認乙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法院應如何處理?

  1. A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2. B以反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由,判決駁回反訴
  3. C以反訴為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反訴
  4. D以本訴為反訴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停止反訴之訴訟程序

正解 A — 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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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反訴的合法要件,以及重複起訴禁止與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適用界限。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乙於訴訟進行中對甲提起確認自己所有權存在的反訴,合於該條所定的時期與對象;又本訴與反訴同就 A 屋所有權的歸屬而生,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提起的情形,法院自應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反訴合法且與本訴相牽連,一併審判可一次解決 A 屋所有權的爭執,為正確選項。

  2. (B)

    《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甲、乙就 A 屋所有權有爭執,乙的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本項所稱欠缺確認利益不能成立。

  3. (C)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把起訴違背重複起訴禁止列為應裁定駁回的事由,惟其以同一事件為前提;本訴的訴訟標的是甲就 A 屋的所有權,反訴則是乙就 A 屋的所有權,兩者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同,非同一事件。

  4. (D)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該項針對的是不同訴訟間的先決關係;本訴與反訴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不生等待他訴訟終結的問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反訴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訴繫屬法院提起→是;
  2. 要件二,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是否相牽連→是;
  3. 效果,反訴合法,法院應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記憶點

兩造各自主張同一物的所有權,合併審判才不會出現互相矛盾的判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確認之訴的合法要件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前段就法律關係的確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後段把確認證書真偽與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一併納入。《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本題涉及的是第 1 項前段的所有權存在確認,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無從以登記表彰權利歸屬,確認判決正是除去不安狀態的適當手段。

反訴的門檻

《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2 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本題的反訴與本訴同為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牽連性明顯,且無延滯訴訟之意圖,三項門檻均無問題。至於提起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2 項並規定:「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重複起訴的判準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把違背重複起訴禁止列為應以裁定駁回的事由,但同一事件的判斷須就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三者綜合觀察。本題兩訴的當事人固然相同,訴訟標的卻分屬甲、乙各自的所有權,聲明也互相對立而非重複,因此並非同一事件。命題者把兩個確認之訴排在一起,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只看同一標的物就誤判為重複起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消極確認之訴與積極確認之訴的關係,也常改問中間確認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屬同一考點的另一種入口;另有一種考法把重心放在既判力,測驗確認甲所有權不存在的判決是否等同確認乙所有權存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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