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2. B當事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3. C當事人不得變更其聲明
  4. D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正解 A — 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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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第二審程序中附帶上訴、聲明變更擴張與反訴的容許性。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原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時期上限,但立法者特別在但書就發回或發交後的第二審程序加以排除,(A) 敘述與該但書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為正確選項。

  2. (B)

    擴張上訴聲明屬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落在該但書所引的款次之內,本項的全面否定不能成立。

  3.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本文,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他造同意為原則,並非一律不得為之,本項敘述不能成立。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二審提起反訴以他造同意為原則、以各款情形為例外,本項的全面否定不能成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件是否為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的第二審程序→是;
  2. 要件二,該情形法律就何種行為設有明文排除→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排除的是附帶上訴;
  3. 效果,(A) 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發回後的第二審,被關掉的門是附帶上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就附帶上訴分三項處理。第 1 項本文賦予被上訴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的權利,但書則把發回或發交後的情形排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發回後的第二審審理範圍已受第三審廢棄意旨的框定,若容許被上訴人此時另闢戰場,將使訴訟反覆而與發回的目的相違。《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把附帶上訴與獨立上訴的期間限制脫鉤。《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則就提起方式作準用。

第二審的變更、追加與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就訴之變更或追加,採他造同意為原則、以但書所引各款情形為例外的結構;第 2 項就反訴,採他造同意為原則、以各款所定情形為例外的結構。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第二審並未全面關閉當事人擴張攻防的可能,而是以他造同意或以特定的訴訟經濟情形為條件。本題(B)、(C)、(D)三個選項都寫成全面禁止,正好與這個原則加例外的結構相牴觸。

與第三審程序的對照

第三審程序另有一套更嚴格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2 項規定:「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兩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並列,可以看出愈接近法律審,當事人形成訴訟客體的空間愈小。本題把場景設定在發回後的第二審,正是要考生分辨這是事實審而非法律審,因此不能把第三審的限制整套搬過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以六款設例外;也常改問發回後第二審是否受第三審法律上判斷的拘束,或改問附帶上訴在上訴撤回後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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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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