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再審之訴合法且有再審理由時,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得以裁定駁回之
- B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 C再審之訴有法定之再審事由時,法院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然後再行本案審理,不得逕為本案有無理由之裁判
- D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正解 D — 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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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審之訴的裁判方式,包括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正當、顯無再審理由的處理,以及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再審規定。
正解理由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定:「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程序即在準用之列,當事人對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駁回的形式是判決而非裁定,本項敘述與該條不符。
- (B)
《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得不經言詞辯論固然正確,但形式仍為判決,本項寫成裁定駁回,與該項不符。
- (C)
再審之訴依各該審級應適用的程序進行,《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法院因而於同一程序中一併審查再審事由與本案有無理由,本項所稱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不得逕為本案有無理由之裁判,並無依據。
- (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得提起再審之訴,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是否為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為丙類事件;
- 要件二,家事訴訟事件有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
- 效果,得準用再審之訴的規定。
記憶點
再審之訴不合法用裁定駁回,進入理由的審查才用判決;家事訴訟事件的再審走的是準用這條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再審之訴的裁判形式在條文上分成三層,考生最常混淆的就是這三層。第一層是合法性,《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時用的是裁定。第二層是理由的顯無,同條第 2 項容許不經言詞辯論而以判決駁回。第三層是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要求以判決駁回。可以看出,只有在程序不合法的階段才用裁定,一旦進入理由的審查,就以判決作成。本題(A)、(B)兩個選項都把判決寫成裁定,錯在同一個地方。
我國再審的一元構造
再審之訴的程序接回各該審級的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這意味著法院受理再審之訴後,是在同一程序中一併審查再審事由與本案有無理由,並不採取先以裁定宣告開始再審、再另行進行本案審理的兩階段構造。本題(C)描述的正是那種兩階段模式。與此相關者,《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分別就再審訴狀的記載事項與管轄法院設有規定,構成再審程序的入口要件。
家事事件的準用結構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把遺產分割事件列為丙類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再以概括準用把民事訴訟法引進來。遺產分割事件的特別規定散見各處,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這些是本法別有規定的部分,其餘則回到準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再審期間的起算,也常改問《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的再審事由,尤其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與判決基礎的裁判變更兩款;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民事訴訟法》第 498-1 條,測驗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再審的限制。就家事事件而言,還常改問家事非訟事件的救濟途徑與家事訴訟事件並不相同,測驗考生能否先分辨事件的類型再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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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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