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將其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表明於上訴狀
  2. B不論上訴人有無主張原判決之法律見解涉及原則上重要性,其上訴均須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3. C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判決,兩造當事人不得主張第一審法院未踐行爭點整理而以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4. D對於第二審法院就家事訴訟事件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第三審法院如認原判決之判決理由矛盾但不影響原判決結果時,不得廢棄第二審判決

正解 B — 不論上訴人有無主張原判決之法律見解涉及原則上重要性,其上訴均須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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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上訴狀的記載事項、許可制的適用範圍、飛躍上訴的要件,以及違背法令不影響裁判結果的處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1 項規定:「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之事由提起上訴者,不受許可制拘束。(B) 把許可制擴張到全部第三審上訴,與該項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本項敘述與該款相符。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許可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為前提,本項的全面適用敘述無依據,是錯誤選項。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本項所述之主張第一審未踐行爭點整理,是對第一審確定事實之形成有爭執,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這個要件,故本項所稱不得為之與該項相符,是正確敘述。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判決理由矛盾屬《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所定情形,不在第 1 款至第 5 款之列;家事訴訟事件並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之,本項敘述無誤。

涵攝步驟

  1. 先問上訴事由是否屬《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若是,不受許可制拘束;
  2. 若否,始須經許可。
  3. (B) 把兩者歸入同一門檻,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許可制管的是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不是全部的第三審上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第三審上訴的門檻由三組規定疊成。第一組是上訴利益與強制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二組是上訴理由的表明,《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第三組才是許可制。三組要件的層次不同,本題(B)的錯誤就在把第三組誤當成所有第三審上訴的共同門檻。

當然違背法令的六款

《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該條第 1 款規定:「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2 款規定:「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4 款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5 款規定:「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前五款屬程序上的重大瑕疵,第 6 款則是判決本身的說理瑕疵。《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把第 1 款至第 5 款排除在不影響結果即不得廢棄的規則之外,第 6 款則仍須檢視其對裁判結果的影響,本題(D)即據此成立。

飛躍上訴的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的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在對象與當事人態度上各設一個要件:對象是「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當事人態度是「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是方式要件。(C) 所述當事人主張第一審法院未踐行爭點整理,是對第一審確定事實之形成有爭執,不合當事人態度那個要件,故該情形不得以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C) 為正確敘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簡易程序的第三審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36-3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與通常訴訟事件的許可主體不同;也常改問《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兩種上訴的理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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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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