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5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2. B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3. C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4. D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正解 D —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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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容許要件、視為同意的擬制,以及訴之變更合法後原訴與第一審判決的命運。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變更一旦合於本文或但書而為合法,第二審審理的對象即為新訴;至於原訴因而以撤回的方式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則是實務見解就訴之變更效果所採的一貫立場,(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言詞辯論既已終結即無從追加,本項所稱終結後所為之追加仍屬合法,不能成立。

  2. (B)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而《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本項的否定敘述與此不符。

  3. (C)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該款雖為第一審的例外事由,但《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所援引者為第 2 款至第 6 款,第 7 款不在其中,本項不能成立。

  4. (D)

    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視為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須經他造同意或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所引款次;
  2. 要件二,變更合法後審判對象為何→新訴;
  3. 效果,原訴以撤回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

記憶點

第二審變更的例外只到第 6 款,第 7 款留在第一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第一審與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規定並不相同,兩條必須並列比對。《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共列數款,其中《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第 7 款則以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為例外。到了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只援引第 2 款至第 6 款,第 7 款未被納入。立法者之所以在第二審收窄例外,是因為第 7 款的判斷帶有較高的裁量性,若在第二審仍然開放,將使被告的審級利益過度被壓縮。本題(C)正是拿第一審的第 7 款去套第二審,因而錯誤。

視為同意的擬制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的擬制同意,是為了避免被告一面實體應訴、一面事後爭執程序合法性。該項的要件有二:被告未表示異議,且已就變更或追加後的新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經由《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的準用,這項擬制在第二審同樣適用,本題(B)因而不能成立。

變更合法後的效果

訴之變更合法時,訴訟繫屬的客體由原訴移轉為新訴。就原訴而言,其效果與撤回相當,第一審就原訴所為的判決因失所附麗而失其效力;就新訴而言,第二審是就該新訴為第一次的實體判斷。這一層效果並非由單一條文直接寫明,而是實務見解就訴之變更所形成的一貫解釋,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於此。與之相關者,《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就訴之撤回設有規定,可與變更的效果對照理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訴之追加與訴之變更的區別,也常改問第二審提起反訴的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採原則須他造同意、例外三款的結構;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訴之變更與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兩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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