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抗辯其已部分清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0 萬元及該部分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之全部提起上訴,乙則於逾上訴期間後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敗訴之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向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乙雖表示不同意,惟因撤回上訴係屬向法院所為單方之訴訟行為,一經提出即生撤回效力,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
  2. B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3. C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4. D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正解 D —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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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訴撤回的要件與方式、撤回上訴的效力,以及附帶上訴因上訴撤回而失效的規定。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乙的附帶上訴既逾上訴期間,並不具備獨立上訴的要件,無從依但書轉為獨立之上訴,因而隨甲合法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乙既已為附帶上訴,甲撤回上訴應得乙之同意,本項所稱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與該項但書不符。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上訴的效果是喪失上訴權而使原判決確定;至於視同未起訴,是訴之撤回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本項把兩者混為一談。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本項所稱僅能以書面為之,與準用的結果不符。

  4. (D)

    乙的附帶上訴不備上訴要件,於甲合法撤回上訴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本文失其效力,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乙的附帶上訴是否逾上訴期間→是;
  2. 要件二,是否具備獨立上訴之要件→否;
  3. 效果,甲合法撤回上訴後,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記憶點

附帶上訴依附於上訴而生,上訴一撤回就跟著倒,除非它自己站得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把上訴撤回拆成四項。第 1 項本文採自由撤回,但書則以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為分界,改採須得同意;立法理由在於附帶上訴的存續依附於上訴,若容許上訴人單方撤回,等於由上訴人片面剝奪被上訴人已取得的救濟地位。第 2 項就必要共同訴訟設有通知與擬制撤回的規定。第 3 項的喪失上訴權,使撤回具有終局效果。第 4 項則以準用的方式把訴之撤回的方式、筆錄記載與擬制同意規定引入。本題(A)漏看第 1 項但書,(C)漏看第 4 項的準用,兩個選項各自踩在條文的不同段落上。

附帶上訴的三種命運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本文允許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但書排除發回或發交後的情形;第 2 項使附帶上訴不受上訴期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的拘束。《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則規定其終局命運:本文使附帶上訴隨上訴的撤回或不合法駁回而失效,但書則在附帶上訴本身具備上訴要件時,把它提升為獨立之上訴。三段規定合起來,形成寬鬆進入、依附存續、備要件則獨立的完整結構。本題的關鍵事實是乙逾上訴期間,這使得但書的救生索無法使用。

易混淆條文對照

訴之撤回與上訴之撤回的效果應並列而不可互推。《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本文使訴之撤回發生視同未起訴的效果,第 2 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是再訴的禁止;上訴撤回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僅生喪失上訴權、原判決確定的效果,原告的起訴並未消滅。本題(B)把兩套效果拼在一起,錯得相當典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附帶上訴的範圍是否受上訴聲明拘束,也常改問一部上訴時第二審的審判範圍;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測驗第二審程序中各項聲請的處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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