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B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應附異議之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
- D出租人以租約到期為理由,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正解 B — 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支付命令的聲請標的、送達期間屆滿的失效、異議的方式與期間,以及未異議時支付命令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督促程序以債務人得對支付命令表示意見為前提,送達不能即無從展開,因此法律就送達設有三個月的期限,逾期即使支付命令當然失其效力,(B) 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未於法定期間異議時,支付命令取得的是執行名義的地位,本項所稱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與該項不符。
-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為正確選項。
- (C)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明定為不附理由即可提出,本項所稱應附異議之理由,與該項不符。
- (D)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的標的限於該項所列三種給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屬於返還特定物,不在其列,本項不能成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支付命令是否已發→是;
- 要件二,是否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否;
-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記憶點
支付命令有三個數字:標的三種、送達三個月、異議二十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督促程序的條文結構可以用四個節點串起來。入口是《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的標的限制,只有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之給付才進得來。接著是送達,《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以三個月為期,屆期未能送達即失效;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
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為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設下補救。第三個節點是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就期間與方式作規定,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四個節點則是異議與否的兩條分岔。
異議與未異議的兩條路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異議一提出,程序即轉為訴訟或調解。反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使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的地位,同條第 3 項並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保留了債務人事後爭執實體債權的途徑。這一組規定正是本題(A)的分辨點: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兩者的射程並不相同,前者不生既判力,債務人仍得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易混淆制度對照
督促程序常與保全程序、和解及調解的效力放在一起比較。《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前者明文寫出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後者的文義則只寫到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須再經前者轉一手才接到確定判決的效力;兩者與《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的用語形成明顯對照,命題者正是利用這個用語差異設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與聲請程式,也常改問異議後訴訟繫屬的時點;另一種考法則把標的限制換成請求交付一定數量之米,測驗考生對代替物概念的掌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