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之胞弟乙欲自行創業成立一文創公司,A 公司遂轉投資其實收股本 40%之金額予乙成立之 B 公司。甲之好友丙擔任負責人之 C 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需求,A 公司遂再貸予其淨值 40%之金額予 C 公司。甲之妻子丁所經營之 D 公司因向銀行借款需徵提保證人,A 公司遂變更章程允許公司得為保證行為,依公司法之規定,此時 A 公司尚可為D 公司作保之額度上限為何?
- AA 公司淨值之 60%
- BA 公司實收股本之 60%
- C現行公司法無保證額度上限之明文規定
- DA 公司已不得再為他人保證
正解 C — 現行公司法無保證額度上限之明文規定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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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轉投資、資金貸與、保證三種公司財務行為的限制方式不同,其中保證並無額度上限的明文。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該項對保證所設之管制,是以有無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之依據為要件;A 公司既已變更章程允許得為保證行為,即得為 D 公司作保,而該項就保證金額並未設有任何百分比上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淨值百分之四十是資金貸與之限額,本選項誤植為保證額度。
- (B)
《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之限制,A 公司非公開發行,且該項規範者為轉投資而非保證。
- (C)
正確。《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以有無其他法律或章程依據為要件,就保證額度並未設有明文上限。
- (D)
A 公司已變更章程,符合《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除外情形;先前之轉投資與貸與各有《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1 項規範,不會消耗保證額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轉投資 B 公司達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比例限制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對象,A 公司不受拘束。
- 要件二,貸與 C 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與《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上限相符。
- 要件三,為 D 公司保證:章程已有規定,符合《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除外情形,而該項未設額度上限。
記憶點
轉投資看實收股本、資金貸與看淨值;保證只問法律或章程有沒有給依據,法條沒有給保證設百分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公司法》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三個條文放在同一個事實裡輪流測試,是典型的比例數字混淆題。三條的規範對象、限制方式與比例基準都不一樣,必須逐一拆開。
先看《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該項的主體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客體是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投資總額,比例基準是本公司實收股本,上限為百分之四十,且設有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門檻之股東會決議三種除外情形。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該項對其並無適用,命題者卻在選項中把實收股本百分之六十丟出來,測試考生會不會誤把轉投資的比例搬到保證上。
次看《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該項的規範對象是公司資金的貸與,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僅在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兩種情形下例外允許,而後者另設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的上限。比例基準是淨值,與轉投資的實收股本不同。本題 A 公司貸與 C 公司的金額恰為淨值百分之四十,未逾越該款。
最後是《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該項的立法形式與前二者截然不同:它不是設一個比例,而是設一個門檻要件,也就是必須有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的依據,公司始得為保證人。一旦具備該依據,該項對保證的金額即未再設限。《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可見違反的效果落在負責人身上,其設計重心在有無授權,而非金額多寡。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改問三種情形:其一,公司未變更章程即為他人保證時,負責人的責任歸屬;其二,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逾越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時,如何以股東會決議取得正當性;其三,公司間貸與資金卻無業務往來亦無短期融通必要時,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15 條第 2 項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答題時只要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投資、貸與還是保證,比例基準與有無上限即隨之確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