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甲終局執行之優先性,即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
  2. B因於甲終局執行終結前,甲仍有可能撤回執行,故應附條件准許丙於甲撤回執行時,得為假扣押執行
  3. C基於平等主義之原則,仍應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同受清償分配
  4. D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正解 D — 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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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財產已在終局執行中,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時的處理方式與分配金額的歸屬。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丙就同一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依該條應合併於甲的執行程序,並視為參與分配。又《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丙尚未取得終局的執行名義,其應受分配的金額依該條應予提存,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定的效果是合併執行程序,本項所稱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與該條不合。

  2. (B)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已就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的情形定有合併執行的處理方式,本項所述附條件准許、待甲撤回時始為執行,並非該條所定的處理方式。

  3. (C)

    《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平等主義所指的是分配的比例,而丙的債權尚在保全階段,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其應受分配金額應予提存,本項所稱同受清償分配,與該條所定的處置不同。

  4. (D)

    本項所述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並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與《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及第 133 條所定者相符,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之終局執行已開始實施;
  2. 要件二,丙就同一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
  3. 要件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合併執行程序並視為參與分配;
  4. 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將丙應受分配之金額提存。

記憶點

假扣押債權人可以進分配表,但錢先進提存所,不會直接領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參與分配的兩條入口

《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以上開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是一條路,《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定的再聲請強制執行而合併程序是另一條路,兩條路的終點相同,都是進入同一份分配表。

提存的理由

丙持有的是假扣押裁定,這只是保全將來執行的處分,並未確定丙對乙有多少債權可以受償。若讓丙直接領取分配款,等於在本案訴訟尚未確定前就使其受清償,與假扣押的保全性質不合。《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因此把假扣押債權人的分配款導入提存,等到丙取得終局執行名義時再行領取。《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同樣是先換價、後提存的思路。

分配表的救濟

《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丙既列入分配表,甲對丙的債權或分配金額有意見時,走的就是分配表異議這條路,而不是主張丙根本不得參與。

假扣押執行的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假扣押的執行方法本身借用一般執行程序,這也說明假扣押執行與終局執行在程序上可以合流,差別留在分配款怎麼處理。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假扣押債權人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如何領取提存款,或改問優先受償權人未聲明參與分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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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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