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公司法有關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之規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無論是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公司仍須經清算程序,其法人格始行消滅②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公司解散③公司經營有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公司債權人之聲請,裁定公司解散④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公司解散

  1. A①③
  2. B②④
  3. C①②
  4. D③④

正解 C — ①②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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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的發動主體、法定事由與期間,以及解散後仍須經清算的基本設計。

正解理由

敘述②合於《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該條並明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故②正確。敘述①方面,《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均非《公司法》第 24 條所列之合併、分割或破產,故仍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格於清算完結前並未全然消滅,故①亦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組合含③,而《公司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聲請權人是股東而非公司債權人,③錯誤。

  2. (B)

    本組合含④,而《公司法》第 10 條第 3 款所定期間為六個月而非三個月,且尚須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④錯誤。

  3. (C)

    正確,即①②之組合。

  4. (D)

    本組合同時含③與④,分別與《公司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股東聲請要件、《公司法》第 10 條第 3 款之期間及限期辦理程序不符。

涵攝步驟

  1. 就②,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即該當《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2. 就③,聲請主體須為股東,題目寫成公司債權人,要件不該當。
  3. 就④,題目寫成三個月且謂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解散,與《公司法》第 10 條第 3 款不符。

記憶點

命令解散看《公司法》第 10 條,是主管機關、六個月;裁定解散看第 11 條,是法院、股東聲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以組合題的形式,一次測四個敘述,等於同時考《公司法》第 10 條與第 11 條的全部要件,加上解散與清算的關係。

先做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0 條柱句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公司法》第 10 條第 4 款規定:「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命題者最愛動的手腳,就是把六個月改成三個月,或把須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這一道程序刪掉。

《公司法》第 11 條則是另一套設計。發動主體是法院,聲請權人是股東,實體要件是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程序上法院尚須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公司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可見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權還附有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的門檻。本題把聲請權人換成公司債權人,正是在測考生記不記得聲請主體。

就敘述①所涉之解散與清算的關係,《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該條以合併、分割、破產為除外情形,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均不在其中,故一律應行清算。《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可見公司雖已解散,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並未全然消滅,敘述①即本此而來。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公司法》第 26-1 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可見縱使是撤銷或廢止登記,仍須依清算相關規定辦理,與解散後應行清算的設計一致。另外《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廢止登記與命令解散是兩種不同的行政處置,考題常把二者對調。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裁定解散時法院應踐行的程序、改問持股門檻、或改問命令解散後公司是否仍得暫時經營業務以利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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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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