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東,持股比率約達 4 成,A 公司欲選任 23 席董事、7 席監察人。下列何一方案可行?
- A該政府機關推派 9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3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監察人
- B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董事,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C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D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監察人,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正解 C — 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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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或法人股東取得董監事席次的兩條途徑,以及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的限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本選項中該政府機關並未自行參選,而是單純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代表人全部集中於董事一種職務,未出現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與該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該機關推派之代表人 9 人參選董事、3 人參選監察人,正落入《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所禁止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
- (B)
該機關一方面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自行參選董事,另一方面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推派代表參選董事,依主管機關見解,法人股東就同一次選舉不得併用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 (C)
正確。單純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推派代表人參選董事,未生併用或跨越董監職務之問題。
- (D)
該機關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自行參選監察人,又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推派代表參選董事,除同屬前述併用之情形外,亦使同一法人股東同時取得董事與監察人之地位,與《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之意旨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股東為政府機關,符合《公司法》第 27 條所稱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 要件二,選擇途徑:本題選項 C 僅使用該條第 2 項之代表人當選途徑。
- 要件三,代表人 10 人全數參選董事,未有人參選監察人,未觸及該項但書之禁止。
記憶點
法人股東要嘛自己當選、要嘛派代表當選,不得併用;代表人也不得一邊當董事一邊當監察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7 條處理的是政府或法人擔任股東時,如何進入董事會與監察人席次。它設計了兩種互斥的途徑,考題幾乎年年在這兩種途徑的交錯處設陷阱。
第一種途徑規定於《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此時當選人是法人股東本身,自然人只是代表其行使職務,董事或監察人的地位屬於法人。第二種途徑規定於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人是代表人自己,法人股東退居幕後。兩者的差別在於誰是董事或監察人,因而在改派、責任歸屬與解任程序上都不相同。
就要件拆解而言,《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可分為:得由代表人當選;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也就是不同代表人可以分別取得不同席次;但書則明定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但書是本題的關鍵,它把代表人分別當選的自由,限縮在同一種職務之內。本題選項 A 之所以不可行,正是因為它讓同一政府機關的代表人跨越了董事與監察人兩種職務。
至於選項 B 與 D 的併用問題,依主管機關見解,法人股東就同一次選舉不得同時援用《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否則將使同一股東身分在董事會中重複計算。此一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主管機關對該條體系的解釋,答題時須留意。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該項處理的是改派;《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處理的是代表權限制的對外效力。這兩項處理的都是代表人與法人股東之間的關係,與第 2 項但書所處理的席次配置分屬不同問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法人股東當選後改派代表的效力,或改問政府機關代表人被解任時任期如何計算。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