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及戊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並選任甲及乙為董事,甲並擔任董事長。A 公司欲於新北市興建新廠房,甲所有之土地之落座地點正適合作為興建廠房之用,因此 A 公司欲向甲購買該筆土地,依主管機關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經全體股東授權後,得由甲為 A 公司之代表與其本人訂立買賣契約
- B甲有利益衝突,董事間又礙於情誼,不適合代表公司,故應由監察人代表 A 公司與甲訂立買賣契約
- C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 A 公司與甲訂立買賣契約
- D由乙代表 A 公司與甲訂立買賣契約
正解 D — 由乙代表 A 公司與甲訂立買賣契約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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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為買賣時,公司代表人如何決定,關鍵在準用清單範圍。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而《公司法》第 59 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甲既為買賣之相對人本人,即不得同時代表 A 公司;依主管機關見解,由未涉利害關係之董事乙代表公司訂約。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所準用之第 59 條,此係法定之代表權限制,不因全體股東授權而得由甲自為雙方之代表。
- (B)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所列之準用條文並未包含第 223 條。《公司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監督既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即無監察人此一機關,本選項於有限公司無從適用。
- (C)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該項處理者為董事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本題甲並非如此。
- (D)
正確,由未涉利害關係之董事乙代表 A 公司訂約。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為有限公司,董事為甲、乙。
- 要件二,甲為土地出賣人,就該買賣係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該當《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所準用之第 59 條。
- 要件三,甲不得代表公司,由董事乙代表訂約。
記憶點
有限公司董事與公司做買賣不得自為代表,公司另有董事時由其他董事代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真正的考點不在結論,而在《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那一份準用清單裡有什麼、沒有什麼。準用清單是有限公司規範的樞紐:有限公司一章的條文不多,大量規則是靠準用無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文補足的。
先做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可見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為一人至三人,本題 A 公司置甲、乙二人,甲並為董事長,均在該項範圍內。
接著看第 4 項的準用清單。該清單中包含《公司法》第 57 條至第 59 條,也就是把無限公司關於代表公司股東的規定整組搬到有限公司的董事身上。《公司法》第 57 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這是代表權的範圍。《公司法》第 58 條規定:「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對外效力。《公司法》第 59 條則是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禁止,正是本題所適用者。
本題的陷阱設在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遇到相同情形時,《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該條的解法是把代表權交給監察人,考生若把這個印象直接搬到有限公司,就會選出由監察人代表的錯誤答案。然而該條並未列入《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的準用清單。《公司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有限公司的監督既係交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即無監察人這個機關,因此該解法在有限公司無從運作。至於本題最終由其他董事乙代表公司,係依主管機關見解而定,此一步驟並非直接自條文字面推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有限公司只有一位董事時應如何處理、或改問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為同類業務行為時,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3 項應向全體股東說明並取得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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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