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但近年來因為智慧型手機盛行,故該公司連年虧損。甲為 A 公司之股東,在股東會中提出減資之臨時動議,並獲決議通過。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不成立
- B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
- C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該決議無效
- D該臨時動議未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
正解 B — 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減資屬於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違反者其決議的效力為得撤銷。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減資既明列於該項,即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甲之臨時動議已違反召集程序。
《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該決議因而為得撤銷。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決議不成立所指者為決議欠缺成立要件之情形;本件係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其效果依《公司法》第 189 條為得訴請撤銷,並非決議不成立。
- (B)
正確。違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之召集程序,依《公司法》第 189 條得由股東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 (C)
《公司法》第 189 條就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所定之效果為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非當然無效。
- (D)
減資已明列於《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本選項稱未違反召集程序,與該項文義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事項為減資,屬《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列舉事項。
- 要件二,提出方式為股東會中之臨時動議,違反該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規定。
- 要件三,違反者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依《公司法》第 189 條發生得撤銷之效果,須由股東於三十日內訴請法院為之。
記憶點
減資寫在《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列舉清單裡,臨時動議提不得;召集程序違法的效果是得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股東會瑕疵的三種形態擺在一起測試:決議不成立、決議無效、決議得撤銷。要分辨,必須先確定瑕疵發生在哪一個環節。
《公司法》第 172 條前四項處理的是召集通知的期間與方式:股東常會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十日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分別為三十日與十五日,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第 5 項則另設一份列舉清單,把對股東權益影響重大的事項挑出來,要求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且明文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清單中包含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等,本題的減資正在其中。
就要件拆解而言,該項的規範重點有二:其一是事前揭露,讓股東在決定是否出席、如何行使表決權之前就知道議題;其二是禁止突襲,也就是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臨時動議之所以被禁止,正是因為它繞過了事前揭露。因此違反該項所生的瑕疵,性質上屬於召集程序的瑕疵,而非決議內容的瑕疵。
瑕疵的效果則規定於《公司法》第 189 條,其適用範圍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效果是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與此並列的是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而無效的情形,二者的區分標準在於瑕疵落在程序面或內容面。本題的減資決議在內容上並無違法,違法之處只在於它以臨時動議的方式被提出,因此落在得撤銷的類型。至於決議不成立,指的是連決議的成立要件都不具備,例如根本未召開會議而虛偽作成議事錄,與本題情形不同。
另須注意,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東常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則為十五日前,期間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考題常在此處另設一個數字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撤銷之訴的三十日期間性質、改問法院得否依情節裁量駁回,或把議題換成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等清單內的其他事項。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