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應有十足擔保
  2. B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之擔保以不動產為限
  3. C保險業不得對利害關係人放款
  4. D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皆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正解 A — 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應有十足擔保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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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擔保放款的擔保成數、擔保標的種類與董事會決議門檻。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條文明白要求對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3 項,對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且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

  2. (B)

    《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保險業得辦理之放款列有「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擔保標的並未限定在不動產。

  3. (C)

    《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3 項既為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設定十足擔保與決議門檻,即以此種放款為法所容許。

  4. (D)

    依《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3 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是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的情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主體為保險業。
  2. 要件二,放款對象為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3. 要件三,放款種類須屬《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者。
  4. 要件四,效果為應有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
  5. 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另加董事會的出席與同意門檻。

記憶點

對利害關係人不是不能放款,而是要十足擔保、條件不能更好,金額大的還要過董事會的高門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146-3 條是保險業放款的骨幹條文,四項分別處理種類、限額、利害關係人與合併計算。《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把柱句與四款一起讀,才看得出擔保標的涵蓋動產與不動產。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3 項可分成三段效果。其一是擔保成數,要求十足擔保。其二是條件的比較基準,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其三是程序門檻,在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時,才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題的陷阱同時設在其一與其三:選項 B 把擔保標的窄化,選項 D 把程序門檻擴張到所有放款。

違反的效果規定在罰則。《保險法》第 168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可見十足擔保與條件比較這兩個要件,正是刑事責任的分界。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保險法》第 146-8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該項處理的是人頭放款;《保險法》第 146-7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項處理的則是放款以外的交易,兩者與第 146-3 條第 3 項分別涵蓋不同的行為態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每一單位放款金額與放款總額的比率,該部分規定於《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2 項;或改問有價證券投資與以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的合併計算,該部分規定於《保險法》第 146-3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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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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