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因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 B 公司安排再保險費超過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危險增加,雖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但 B 公司仍得主張調高保險費
- B因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A 公司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如 A 公司違反通知義務時,B 公司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 C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如 B 公司欲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 D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B 公司僅得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 A 公司主張終止契約
正解 C — 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如 B 公司欲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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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危險增加的規範射程,以及再保險成本上升可否據以調整原保險費。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該項處理的是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情形。本件發生變動的是 B 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成本,而不是 A 公司所投保工程的危險程度;《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的效果,以前條所稱危險增加為發動要件,本件並不該當。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情事變更原則,《保險法》就此未設明文,B 公司得否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效果以前條之危險增加為前提;再保險成本上升並非保險標的之危險增加,B 公司不得依該項調高保險費。
- (B)
《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該條以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為前提,本件並無該項所稱之危險增加。
- (C)
正確。再保險費提高並非保險標的危險增加,《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途徑無從適用,能否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情事變更原則判斷。
- (D)
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該項所定效果除終止契約外,尚包括提議另定保險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向 B 公司投保工程保險。
- 要件二,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 B 公司安排再保險費超過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
- 要件三,該變動發生在再保險的成本面,而非《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所稱之危險增加。
- 要件四,《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途徑無從發動,須另依情事變更原則判斷。
記憶點
再保險費變貴是保險人的成本問題,不等於被保險人那邊的危險增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分辨兩組不同的法律關係。第一組是原保險契約,存在於 A 公司與 B 公司之間;第二組是再保險契約,存在於 B 公司與再保險人之間。《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兩條合看即可確認,再保險的成本與收益原則上不穿透到原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身上。
危險增加的規範則自成一組。《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則處理非因當事人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課予知悉後十日內通知的義務。可以看出,這一組條文的規範對象自始就是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而不是保險人的營運成本。
就要件拆解而言,《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的發動要件是前條所定危險增加,效果則有終止契約與提議另定保險費兩條途徑,並以要保人不同意另定保險費時契約即為終止作為銜接。《保險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該項是對保險人怠於行使的失權設計。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把再保險成本包裝成危險增加,使發動要件看起來已經具備。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保險法》的條文字面,而在契約成立後情事發生變更時的一般法理,也就是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與否。這一點必須就個案的變動幅度、可預見性與風險分配加以判斷,無法從危險增加的條文直接導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變動改成保險標的本身用途變更,此時即回到《保險法》第 59 條與第 60 條的通知與終止;或改問危險減少的情形,該情形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規定:「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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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