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所得之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其利益,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甲簽發即期支票,執票人乙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之計算方法,何者正確?
- A乙僅得自退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 B乙僅得自發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 C乙得自退票日起算 15 年內向甲請求
- D乙得自支票時效完成後 15 年內向甲請求
正解 D — 乙得自支票時效完成後 15 年內向甲請求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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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性質,以及其消滅時效的期間與起算點。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該項所定期間是票據上權利本身的時效,而利益償還請求權要等票據上之債權消滅後才發生,兩者不是同一個請求權。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最高法院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的見解:其期間為十五年,並自票據上權利因時效消滅時起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支票發票人的票據上權利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並無三年之期間。
- (B)
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三年是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期間,本選項把票種與期間對錯了。
- (C)
十五年的期間雖然正確,但起算點並非退票日;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利益償還請求權以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為發生要件。
- (D)
正確。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乙於支票時效完成後始取得利益償還請求權,依最高法院見解,十五年之期間自票據時效完成時起算。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簽發即期支票,乙為執票人。
- 要件二,乙對甲的票據上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 要件三,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乙於甲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取得利益償還請求權。
- 要件四,該請求權依實務見解為十五年時效,自票據上權利時效完成時起算。
記憶點
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票據權利消滅後才生出的權利,時效自票據時效完成時起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票據法》第 22 條把票據時效切成四層,前三項處理票據上權利,第 4 項則另設一個補償性的請求權。《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票據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把三項排開,可以看到票據上權利的時效期間都很短。
就要件拆解而言,利益償還請求權有四個要件。第一,票據上之債權已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第二,請求權人為執票人。第三,義務人限於發票人或承兌人,背書人不在其列。第四,請求範圍以義務人所受利益之限度為上限。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個要件與時效期間的連動:既然這個請求權要等票據權利消滅後才發生,它的時效自然不可能與票據權利同時起算,也不可能沿用票據權利的短期時效。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票據法》的條文字面。條文只寫出這個請求權的發生要件與範圍,並未規定它自己的時效期間與起算點,因此必須依實務見解處理: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權利,不適用《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短期時效,而應適用一般債權的十五年時效,並自票據上權利因時效消滅時起算。這正是本題所以在題幹點明依最高法院見解的原因。
易混淆之處在於義務人的範圍。《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追索權的義務人範圍很寬,但《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利益償還義務人只寫出發票人與承兌人,兩者不可互相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票據改成本票或匯票,改問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義務人是誰;或改問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示而喪失追索權後,可否對發票人主張利益償還,該問題同樣回到《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所稱手續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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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