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後,將該匯票以 50 萬元之代價讓與丁,丁如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無須對丁負責
- B因被背書人丁以相當之對價善意取得該票據,甲仍須負票據責任
- C丙非票據之權利人,其偽造之背書不生效力,甲無須負票據責任
- D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須負票據責任
正解 B — 因被背書人丁以相當之對價善意取得該票據,甲仍須負票據責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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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上簽名之偽造對真正簽名效力的影響,以及發票人責任是否因偽造背書而免除。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該偽造並不影響甲在票上真正簽名的效力。《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既簽發匯票並在票上簽名,即應依票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丁以五十萬元之相當對價善意取得該匯票,於不獲付款時仍得對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票據法》第 15 條,乙之背書縱屬偽造,亦不影響甲之真正簽名,甲不能因此免除發票人責任。
- (B)
正確。依《票據法》第 15 條與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之簽名為真正,仍應依票載文義對善意有償取得票據的丁負發票人責任。
- (C)
丙偽造之背書固然不生效力,但《票據法》第 15 條已明定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不能由此推出甲無須負責。
- (D)
乙之印章係丙所偽刻,乙並未在票上為真正之簽名;依《票據法》第 15 條,偽造之簽名不生票據上效力,乙不負票據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簽發五十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甲之簽名為真正。
- 要件二,該匯票於到期日前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
- 要件三,丁以五十萬元之代價受讓該匯票。
- 要件四,依《票據法》第 15 條,偽造之背書不影響甲之真正簽名;
- 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仍依票載文義負責。
- 要件五,丁不獲付款時,得對甲行使票據上權利。
記憶點
偽造的簽名不生效力,但它不會把票上真正簽名的人一起拉下水,發票人照樣要負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本題的骨架。《票據法》第 15 條把偽造的效力鎖在被偽造的那個簽名上,不讓它波及其他真正的簽名。與之同一組的是《票據法》第 8 條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者與第 15 條同樣把一個簽名的瑕疵鎖在該簽名上,後者處理的則是票據本身要式性的欠缺,兩個層次必須分開。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要分成兩個層次判斷。第一個層次是誰在票上有真正的簽名:甲有,乙沒有,丙以乙的名義偽造背書而未以自己名義簽名。第二個層次是取得票據的人是否受保護:《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丁支付五十萬元之相當對價且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兩項所定的不利益都不落在丁身上。
背書連續的形式外觀也值得注意。《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偽造的背書在形式上仍使背書連續,執票人因而得以證明其權利,這正是偽造案件裡發票人風險的來源。與之相應的是《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本題的陷阱在於把丙的偽造行為與甲的責任綁在一起。選項 C 的寫法很有誘惑力,因為偽造背書確實不生效力;但條文要處理的正是這種連鎖推論,才會用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這樣的文字把兩件事切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乙可否向丁請求返還票據,或改問丁對乙有無票據上權利;也常改成丙以自己名義背書轉讓,此時丙自己的簽名為真正,另有《票據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關於代理簽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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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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