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股市異常波動,連帶使得業績甚佳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價亦逐步下跌。A 公司想要藉由庫藏股的實施,買回公司股份,進而維持公司信用。下列對於此一作法可行性的說明,何者正確?
- A可行,但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 B可行,但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
- C不可行,除非庫藏股實施的目的改為「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股份」
- D不可行,因基於此一目的所為股份之買回,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禁止的連續交易行為
正解 A — 可行,但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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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公司庫藏股的法定事由、決議門檻、數量上限與報告義務。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7 項規定:「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本件事由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程序依同項柱句與同條第 7 項辦理。
- (B)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上限是百分之十。
- (C)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已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A 公司無須改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
- (D)
買回自己股份與集中交易市場的操縱行為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本件依《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買回,並非該法所禁止。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為上市公司。
- 要件二,買回目的為維持公司信用,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要件三,依同項柱句經董事會決議。
- 要件四,依同條第 7 項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記憶點
庫藏股走董事會特別決議加股東會事後報告,上限是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庫藏股在我國是以禁止為原則、例外准許的方式設計。《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則以明文排除該項限制的方式,為上市與上櫃公司開出另一個例外。
例外的事由以款次列舉。《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轉讓股份予員工。」《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是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三款各有其後續處理方式,不能互相套用。
買回之後的處置也依款次而異。《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第 3 款既然要辦理銷除股份,處理期限與其他兩款自然不同。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該項適用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上限為百分之五,且目的限於轉讓於員工。兩條的百分比與目的都不同,正是選項 B 所利用的混淆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買回股份的表決權與股東權,該問題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5 項;或改問公司內部人於買回期間的賣出限制,該問題回到同條第 6 項所定關係企業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不得賣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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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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