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一家從事主機板製造的上櫃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近期,甲、乙、丙3 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之職務,則 A 公司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A30 日
- B50 日
- C60 日
- D90 日
正解 C — 60 日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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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項把獨立董事的解任分成兩種情形:人數不足者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全體均解任者則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A 公司三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屬後者,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30 日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定期限,該項就獨立董事均解任的情形所定期限為六十日。
- (B)
50 日並未出現在《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的文字中,本選項所設數字並無依據。
- (C)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後段,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D)
90 日同樣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定期限,該項後段所定期限為六十日。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為上櫃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所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 要件二,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
- 要件三,甲、乙、丙三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職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稱獨立董事均解任。
- 要件四,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記憶點
獨立董事少了要等最近一次股東會補,全部走光就得在六十日內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獨立董事的設置與人數要求,是理解補選期限的前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該項的二人與五分之一是人數下限,第 6 項前段所稱人數不足,指的正是跌破這個下限或章程所定人數。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6 項的兩段各有不同的觸發條件與效果。前段的條件是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效果是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並未另設日數。後段的條件是獨立董事均解任,效果則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本題三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公司已無任何獨立董事在任,落在後段。
同一部法律裡還有兩個六十日的設計,容易互相干擾。《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7 項規定:「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項處理的是一般董事,觸發條件是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兩條的主體與觸發條件不同,日數卻相同,答題時要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獨立董事還是一般董事。
《公司法》裡的對照條文則採取公開發行與否的雙軌設計。《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公司法》第 217-1 條規定:「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三十日與六十日的分界在於公司是否公開發行,本題的 A 公司是上櫃公司,兩條的但書都會導向六十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只辭任一名獨立董事而其餘二名仍在任,此時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前段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或改問公司未設置獨立董事的效果,該問題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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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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