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主機板製造的上櫃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近期,甲、乙、丙3 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之職務,則 A 公司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1. A30 日
  2. B50 日
  3. C60 日
  4. D90 日

正解 C — 60 日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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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項把獨立董事的解任分成兩種情形:人數不足者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全體均解任者則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A 公司三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屬後者,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30 日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定期限,該項就獨立董事均解任的情形所定期限為六十日。

  2. (B)

    50 日並未出現在《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的文字中,本選項所設數字並無依據。

  3. (C)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後段,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4. (D)

    90 日同樣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定期限,該項後段所定期限為六十日。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為上櫃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所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2. 要件二,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
  3. 要件三,甲、乙、丙三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職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稱獨立董事均解任。
  4. 要件四,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記憶點

獨立董事少了要等最近一次股東會補,全部走光就得在六十日內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獨立董事的設置與人數要求,是理解補選期限的前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該項的二人與五分之一是人數下限,第 6 項前段所稱人數不足,指的正是跌破這個下限或章程所定人數。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6 項的兩段各有不同的觸發條件與效果。前段的條件是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效果是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並未另設日數。後段的條件是獨立董事均解任,效果則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本題三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公司已無任何獨立董事在任,落在後段。

同一部法律裡還有兩個六十日的設計,容易互相干擾。《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7 項規定:「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項處理的是一般董事,觸發條件是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兩條的主體與觸發條件不同,日數卻相同,答題時要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獨立董事還是一般董事。

《公司法》裡的對照條文則採取公開發行與否的雙軌設計。《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公司法》第 217-1 條規定:「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三十日與六十日的分界在於公司是否公開發行,本題的 A 公司是上櫃公司,兩條的但書都會導向六十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只辭任一名獨立董事而其餘二名仍在任,此時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前段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或改問公司未設置獨立董事的效果,該問題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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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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