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該公司設有五名董事。最近,A 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B 公司與 C 公司皆為 A 公司之法人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 B公司之代表人當選 A 公司之董事且 C 公司之代表人當選 A 公司之監察人
  2. BA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3. CA 公司之董事間皆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4. DA 公司監察人與董事間皆為二親等以內親屬,則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正解 C — A 公司之董事間皆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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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間親屬關係的限制範圍,以及不符規定時當選失效的處理。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配偶。」《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條文限制的是超過半數之席次,而非全體董事間一律不得具有該等關係。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B 公司與 C 公司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此時仍應受該項規範目的拘束,本選項正確。

  2. (B)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本選項正確。

  3. (C)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受限制者為超過半數之席次,而非全體董事間。

  4. (D)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2. 要件二,董事間之親屬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僅及於超過半數之席次。
  3. 要件三,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之限制依同條第 4 項,為至少一席以上。
  4. 要件四,不符規定時依同條第 5 項各款,以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當選失效。

記憶點

董事間限制的是超過半數的席次,監察人那一邊限制的是至少一席,兩個門檻不一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拆成幾個層次來管。《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這是席次的下限。第 2 項處理的是同一政府或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避免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出於同一意思來源。第 3 項與第 4 項則處理親屬關係,前者針對董事間,後者針對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3 項與第 4 項的限制強度並不相同。第 3 項要求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換句話說,仍有近半數的席次可以存在該等關係。第 4 項則要求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該等關係,門檻明顯較低。本題選項 C 把第 3 項的超過半數之席次讀成全部董事,正是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誤讀。

不符規定時的處理,規定在第 5 項與第 6 項。《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6 項規定:「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選任階段與充任後的處理因而各有明文。

選項 A 觸及的是條文字面之外的問題。第 2 項的文字所規範者是同一政府或法人股東的代表人,而題目設定的是兩家具控制與從屬關係的法人股東分別推派代表人。這一層要靠司法實務見解處理,理由在於控制與從屬關係下,兩家公司的意思來源實質上並不獨立,若容許以拆分法人股東的方式規避,第 2 項的規範目的即會落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親屬關係設在監察人與董事之間,改問誰的當選失效,該問題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第 3 款;或改問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的補選,該問題回到同條第 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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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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