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五名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事甲於任期中因健康因素請辭,在 A 上市公司尚未補選獨立董事前,若其擬就委任簽證會計師事項為決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直接經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為之
- B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至少三名獨立董事之同意後,再經董事會決議為之
- C得先經審計委員會至少二名獨立董事之同意後,再經董事會決議為之
- D得直接經由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為之
正解 C — 得先經審計委員會至少二名獨立董事之同意後,再經董事會決議為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審計委員會就簽證會計師委任的同意門檻,以及全體成員如何計算。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A 公司原設五名獨立董事,一名辭任後實際在任四名,二分之一以上即二名,經二名同意後再提董事會決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所定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是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時的替代途徑,並非本件應直接採行的方式。
- (B)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4 項,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本件在任獨立董事為四名,二分之一以上是二名而非三名。
- (C)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4 項,經實際在任四名獨立董事中之二名同意後,再提董事會決議。
- (D)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柱句要求該等事項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仍應提董事會決議,並無由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逕行決議的設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上市公司設有五名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
- 要件二,一名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辭任且尚未補選,實際在任者為四名。
- 要件三,擬決定之事項為委任簽證會計師,屬《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列。
- 要件四,依同條第 4 項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二分之一以上為二名。
- 要件五,經二名獨立董事同意後,依同項柱句再提董事會決議。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的門檻是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全體成員按實際在任人數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審計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分別由兩條處理。《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前者是組成的最低人數,後者是一般決議的門檻,兩個數字分屬不同層次,本題選項 B 正是把三人這個組成門檻誤植為同意人數。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要走四個步驟。第一,確認事項是否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委任簽證會計師落在第 8 款。第二,確認同意門檻;該項柱句定為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第三,確認全體成員的計算基準;依同條第 4 項以實際在任者計算,因此一名獨立董事辭任後,分母由五降為四。第四,確認程序是否完成;柱句要求審計委員會同意後仍應提董事會決議,缺一不可。
第 2 項則提供一條備位途徑。《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這條途徑的啟動前提是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而且用的是得字,因此選項 A 把它寫成應直接經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前提與語氣上都與條文不同。
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效果,還包括取代監察人。《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這一組規定說明審計委員會在體系上承接的是監察人的地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而僅設獨立董事的公司,此時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所列應提董事會決議並記載反對或保留意見的事項;或改問年度財務報告的處理,該事項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並被同條第 2 項的備位途徑明文排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