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擬於 6 月 15 日召開本年度股東常會,本次會議並將選舉董事。截至本次股東會之股票停止過戶日,法人股東 B 持有 A 公司普通股之表決權數已達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表決權數之 3.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得委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擔任 A 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代理股東出席本次股東會
- B只要是 A 公司之股東,均可委託信託事業擔任 A 公司股東委託書之徵求人
- C股東 B 得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取代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 D自然人甲得僅受股東 B 一人之委託,代理股東 B 出席本次股東會,行使 B 全部之表決權
正解 D — 自然人甲得僅受股東 B 一人之委託,代理股東 B 出席本次股東會,行使 B 全部之表決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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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東會委託書的代理表決權上限,以及委託書徵求與用紙的管理。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該項所設百分之三的上限,以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為前提。自然人甲僅受股東 B 一人之委託,不落在該項的適用範圍,因此得代理 B 行使其全部表決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委託書的管理,依《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規則,受託代理人的資格條件即在其授權範圍之內(其具體要件詳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所述作法與該規則所定資格限制不符。
- (B)
委託書徵求人的資格條件同屬《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事項,並非只要具備股東身分即得委託信託事業擔任徵求人。
- (C)
委託書之格式與取得方式亦在《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的授權範圍內,股東不得逕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取代公司印發之用紙。
- (D)
正確。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百分之三之限制以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為前提;甲僅受 B 一人委託,得行使 B 全部之表決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為上櫃公司,其股東會使用委託書受《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授權訂定之規則規範。
- 要件二,法人股東 B 持有之表決權數已達已發行股份總表決權數之百分之三點三。
- 要件三,自然人甲僅受股東 B 一人之委託。
- 要件四,《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百分之三之限制以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為前提,本件不該當,甲得行使 B 全部表決權。
記憶點
三趴的限制是給同時受兩位以上股東委託的人設的,只受一位就不受這個上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委託書的規範分成兩層。第一層是《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第二層是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管理。《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項但書把公開發行公司交給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要件拆解而言,《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百分之三限制有三個要件。第一,代理人不是信託事業,也不是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第二,代理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第三,代理之表決權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三者具備時,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本題甲只受 B 一人委託,第二個要件即不成立,題目所設的百分之三點三因而不生超額不計算的問題。
同條其餘各項處理的是委託書的送達與撤銷。《公司法》第 177 條第 3 項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177 條第 4 項則就股東於送達委託書後又欲親自出席或以書面、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要求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撤銷委託。
本題的陷阱在於題目刻意把 B 的持股比率寫成百分之三點三,讓考生把股東持股比率與代理人代理表決權的上限混為一談。《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所限制的對象是代理人所代理的表決權,而不是股東自己所持有的表決權;股東縱使持股遠高於百分之三,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其全部表決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成甲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改問超過部分的效果;或改問書面與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的地位,該問題回到《公司法》第 177-1 條第 2 項所定視為親自出席與臨時動議視為棄權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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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