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法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證券交易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2. B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3. C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不在此限
  4. D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6 個月者,不在此限

正解 D —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6 個月者,不在此限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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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有價證券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的原則,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所列的四款例外。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該條但書第 3 款所定的間隔期間是三個月,選項 D 卻寫成 6 個月,與條文所定的數字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證券交易法》第 149 條規定:「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本法有關上市之規定。」本項所述與該條相符,敘述正確。

  2. (B)

    本項所述的例外,與《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2 款所定的情形相符,敘述正確。

  3. (C)

    本項所述的例外,與《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1 款所定的情形相符,敘述正確。

  4. (D)

    本項把《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3 款所定的三個月間隔寫成 6 個月,數量條件與條文不符,為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標的→上市有價證券;
  2. 要件二,原則→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3. 要件三,例外→《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四款;
  4. 效果,私人間直接讓受須同時符合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與相隔三個月兩個條件。

記憶點

場外讓受的兩個數字要一起背:一個成交單位、三個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原則的意義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的本文把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拉進集中交易市場,用意在於使成交資訊集中、價格由公開競價形成。但書四款則是承認有些交易在性質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進入集中市場:政府債券的流通另有管道;因法律規定所生的取得喪失(例如繼承、法院拍賣)根本不是買賣行為;私人間零星的直接讓受對市場價格沒有影響力;其餘則交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

與上市規定的分工

《證券交易法》第 149 條規定:「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本法有關上市之規定。」這一條處理的是政府債券如何上市,第 150 條但書第 1 款處理的則是政府債券如何買賣。兩條分屬上市階段與交易階段,選項 A 與選項 C 剛好各取其一,讀題時要把兩個階段分清楚。

店頭市場的並列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集中交易市場之外還有證券商營業處所的買賣,兩個市場各有各的管制條文,第 150 條的射程是上市有價證券,不能直接套到櫃檯買賣。

操縱行為的對照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該條與第 150 條同樣以上市有價證券為出發點,再以準用把射程延伸到店頭市場,這種寫法在證券交易法裡反覆出現,值得記住。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成交單位的計算,或改問法院拍賣取得股票是否須在集中市場為之;判斷順序都是先看是不是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再逐款檢查但書。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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