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0 題

X 公司是一家上市電子公司,今 X 公司欲透過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措公司所需之資金,故與 Y證券公司簽訂有價證券承銷契約。契約中載明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承銷之有價證券,若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由 Y 證券公司自行認購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此種有價證券承銷方式稱為:

  1. A包銷
  2. B直銷
  3. C代銷
  4. D分銷

正解 A — 包銷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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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承銷的兩種法定方式,以及包銷與代銷在賸餘證券處理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X 公司與 Y 證券公司的契約載明承銷期間屆滿後未能全數銷售者,賸餘數額應由 Y 證券公司自行認購,正是該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這種承銷方式即為包銷,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項所稱包銷,與《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定賸餘數額應自行認購的效果相符,為正確選項。

  2. (B)

    《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該條把承銷界定為包銷與代銷兩種,本項所稱直銷不是該條所指的承銷方式。

  3. (C)

    《證券交易法》第 72 條規定:「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代銷的效果是退還發行人,與題幹所定的自行認購相反,本項錯誤。

  4. (D)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所界定的承銷,其方式為包銷與代銷,本項所稱分銷不是該條所指的承銷方式。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證券承銷商 Y 公司;
  2. 要件二,契約內容→承銷期間屆滿後賸餘數額自行認購;
  3. 要件三,對照條文→《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
  4. 效果,該承銷方式為包銷。

記憶點

賸餘的證券自己吃下來是包銷,退還給發行人是代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定義條文與效果條文的分工

《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這一條界定的是承銷的外延,而包銷與代銷各自的法律效果,則分別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與第 72 條。作答時先用《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把選項裡不屬於承銷方式的名詞刷掉,再用同法第 71 條、同法第 72 條分辨包銷與代銷,順序不要顛倒。

包銷的兩種型態

《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3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所定的是餘額包銷,也就是先賣、賣不完才認購;第 2 項所定的則是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契約中先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本題契約寫的是承銷期間屆滿後未能全數銷售始行認購,落在第 1 項。

承銷商的資格

《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柱句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承銷是《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的證券業務之一,而《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3 項的授權範圍逐字以前項之包銷為限,也就是只及於同條第 2 項的先行認購或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的餘額包銷並不在該項的授權範圍之內。

易混淆之處

募集與承銷是兩件事:《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募集發行處理的是發行人對主管機關的義務,承銷處理的則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契約型態,兩者常在同一題裡出現,不要互相援引。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承銷商於包銷時取得的股份有無轉讓限制,或改問代銷期間屆滿後發行人的處理方式;判斷起點都是先看賸餘證券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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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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