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應請求甲將該 150 萬元利益歸於公司,無須經股東會決議
  2. B主管機關得處甲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之罰鍰
  3. C甲短線交易之獲利行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上之刑事犯罪
  4. DA 公司非上市公司,故甲無須負任何責任

正解 A — A 公司應請求甲將該 150 萬元利益歸於公司,無須經股東會決議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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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短線交易歸入權的行使主體、程序與效果性質。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甲為 A 公司董事長,取得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獲利 150 萬元,主體、行為與獲利三層要件已具備。至於客體,《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寫的是「對公司之上市股票」,而 A 公司是上櫃公司;

上櫃股票須經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集中交易市場之規定,始落入本項射程。準用接上後,行使主體是公司本身,未以股東會決議為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與《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效果相符,為正確選項。

  2. (B)

    本項的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出自《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柱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該柱句以行為落入其後所列各款為前提,而各款逐款讀完查無第 157 條,短線交易不在該條罰鍰的射程內。

  3. (C)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共六項,讀完並未對短線交易配置刑罰,其效果是公司請求歸入,本項寫成刑事犯罪為誤。

  4. (D)

    本項的前提為真,A 公司確實不是上市公司;錯的是它的結論——上櫃股票之短線交易經上開準用仍在歸入權射程內,不能因其非上市即謂甲無須負責。

涵攝步驟

  1. 身分→發行股票公司董事;
  2. 客體→A 公司股票,經準用接上;
  3. 行為→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
  4. 結果→獲利 150 萬元;
  5. 效果→公司應請求歸入。

記憶點

歸入權是公司自己就能行使的民事請求權,不必開股東會,也不是罰鍰或刑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可以拆成四層來讀:主體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逾一成的股東;客體是公司的上市股票;行為是六個月內的反向買賣;結果是因而獲得利益。四個要件都成立時,效果直接由條文賦予,不待公司內部再做任何決議。本題把甲設定為董事長,主體要件毫無爭議;客體那一層則有一個轉折——A 公司是上櫃公司,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要落入本項須先經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集中交易市場之規定接引,本項才適用於上櫃股票。命題重點則落在效果那一端。

怠於行使時的接續程序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2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 2 項給了股東一條代位的路,第 3 項則對怠於行使的董事監察人設定損害賠償責任。三項合起來看,這一整條所處理的都是公司與內部人之間的民事關係。

行使期間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記數字時要與第 1 項的六個月分開,一個是構成要件的期間,一個是請求權的存續期間。

易混淆條文對照

選項 B 的數額不是憑空編的。《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該項各款所罰的是違反該項逐款點名之各該條文的行為,逐款讀完查無第 157 條。兩者並列:一邊是公司對內部人的民事請求權,一邊是主管機關對特定違規行為的行政罰鍰。

準用所帶來的延伸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內部人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股票因此也要一併計入。另《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6 項規定:「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等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因此同樣落在歸入權的射程之內。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持股逾一成的股東身分應在何時具備,或改問獲得利益的計算方式;本題則把焦點放在效果的性質上,只要確認歸入權是民事請求權,選項 B 與選項 C 就同時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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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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