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聲請執行法院對該屋強制執行,但未提出 A 屋之產權證明。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屋後,丙提出買賣契約及匯款證明,主張丙於甲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執行法院續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1. A命甲 10 日內陳報乙之其他財產,如逾期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2. B諭知甲,經其同意後,撤銷對 A 屋之查封
  3. C依職權延緩執行,等待丙提第三人異議之訴釐清 A 屋權利歸屬
  4. D通知乙、丙到場對質,並命甲、乙辯論,調查 A 屋權利歸屬後,據以處置

正解 B — 諭知甲,經其同意後,撤銷對 A 屋之查封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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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執行法院發現查封物可能非債務人所有時的處置,以及執行法院形式審查的界線。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丙就 A 屋主張其於甲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屬《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定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情形,執行法院依第 16 條即得指示丙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甲,經甲同意後撤銷對 A 屋的查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28-1 條第 1 款所定得裁定駁回聲請的情形,是債權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必要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為;本題執行法院尚未踐行該款所定的程序,本項所述的 10 日陳報並逾期即駁回,與該款所定者不合。

  2. (B)

    本項所述諭知債權人甲、經其同意後撤銷查封,與《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所定的處置相符,為正確選項。

  3. (C)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以債權人同意為要件,本項所稱依職權延緩執行,與該項所定的要件不合。

  4. (D)

    《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就此所定的處置,是指示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後撤銷執行,本項所述的到場對質與命當事人辯論,並非該條所定的處理方式。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標的→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債權人未提出產權證明;
  2. 要件二,第三人主張→丙主張查封前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屬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情形;
  3. 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指示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撤銷查封。

記憶點

執行法院不判權利歸屬;依《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或指示第三人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撤銷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兩條條文的接續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第 15 條給了第三人一個實體救濟途徑,第 16 條則規定執行法院在這種情形下自己可以怎麼做。兩條要一起讀:第三人的權利要靠訴訟確定,執行法院能做的是指示或撤銷,而不是自己認定誰是所有權人。

形式審查原則的條文痕跡

《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該條所用的文字是確非債務人所有,門檻設在已經確定的程度;本題丙只提出買賣契約與匯款證明,權利歸屬仍有爭執,尚未達到該條所定的程度,所以走的是第 16 條而不是第 17 條。這兩條的差別,正是本題與相鄰考點最容易被混用的地方。

本題的分辨點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沒有登記可查,執行法院無從以登記資料判斷歸屬,而事實上處分權的有無涉及實體法上的認定。此處條文指出的是執行法院的兩種處置方式,至於在丙已提出相當證明而甲又未提出產權證明時,執行法院應優先諭知債權人徵詢其同意,其判斷依據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執行法院僅為形式審查的一貫立場。

停止執行的另一條路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本身不停止執行,要停止須另有裁定,這也說明選項 C 所稱等待訴訟釐清的做法,在條文上另有安排。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第三人異議之訴的被告應如何列,或改問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後債權人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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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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