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0 題

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2. B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3. C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4. D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正解 D — 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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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拍賣底價的作用,以及無人應買或未拍定時執行法院應撤銷的究竟是查封還是拍賣。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該條所定的效果是撤銷查封並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選項 D 卻寫成撤銷該動產之拍賣,與該條所定者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應買人出價 49 萬元低於 50 萬元底價,依該項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本項敘述正確。

  2. (B)

    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但書,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本題底價為 50 萬元,執行債權人得依該金額承受,本項敘述正確。

  3. (C)

    本項所述無人應買而債權人不願承受時應撤銷查封,與《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本文所定的效果相符,本項敘述正確。

  4. (D)

    本項把《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所定的撤銷查封寫成撤銷拍賣,查封與拍賣是不同的執行行為,不能互換,為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標的→已查封之 A 車;
  2. 要件二,底價→50 萬元;
  3. 要件三,情形→出價低於底價或無人應買而債權人不願承受;
  4. 效果,不為拍定、得由債權人依底價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撤銷查封並返還債務人。

記憶點

拍不掉而債權人又不要時,撤銷的是查封,不是拍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底價的三個作用

《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底價一經核定,就同時扮演三個角色:低於底價不得拍定、債權人得依底價承受、以及再行拍賣時計算最高價是否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的基準。本題選項 A 與選項 B 各測一個角色。

再行拍賣的降階

《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5 項規定:「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第一次拍賣未拍定進入再行拍賣後,門檻從底價降到出價最高者即可拍歸,但仍以底價百分之五十作為煞車。要注意《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但書把這一項接了回去: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也就是不逕行撤銷查封,而是再走一次上開程序。

拍賣與變賣的並列

《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變賣是拍賣之外的另一種換價方法,而第 60 條第 2 項把第 71 條也準用了進去,可見無人應買時撤銷查封這個效果,在變賣的情形同樣適用。

拍定人未繳款的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 68-2 條第 1 項規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這是與本題相鄰而效果不同的另一種再拍賣,考題常把兩者放在一起,記憶時要抓住觸發原因:一個是出價不足,一個是拍定後不繳款。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保證金未繳納的效果,或改問債務人得否應買;《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這一句短,卻是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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