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所應適用(準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應依對於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 B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於 A 有限公司之出資,應準用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程序辦理
- C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航空公司之飛機(屬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應準用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 D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礦業權,應準用不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正解 C —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航空公司之飛機(屬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應準用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金錢請求權執行中,各類特殊標的物究竟準用動產、不動產還是其他財產權的執行程序。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第 1 項規定:「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而《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兩條接續起來,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的執行是準用船舶執行、進而準用不動產執行的規定,選項 C 卻寫成準用動產之執行程序,與上開兩條所定的準用方向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實體股票是有體物,執行時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本項所述依動產執行程序辦理,敘述正確。
- (B)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屬其他財產權,依其他財產權執行之準用,回頭適用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本項敘述正確。
- (C)
本項把航空器的執行寫成準用動產,與《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第 1 項及第 114 條第 1 項所定的準用方向不符,為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 (D)
礦業權之取得與性質規定於《礦業法》(其具體內容詳見《礦業法》相關規定),其強制執行準用不動產執行之程序,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標的→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
- 要件二→準用船舶執行之規定;
- 要件三→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 效果,航空器非依動產程序執行。
記憶點
飛機跟船一樣,走的是不動產那條路,不是動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準用的鏈條
強制執行法就特殊標的物的處理,大量使用準用技術,讀的時候要一段一段接。《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第 1 項把航空器接到船舶,《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再把船舶接到不動產。而《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不動產本身在沒有特別規定時還會回頭準用動產,這條鏈子有三段,任何一段記錯,答案就會落在錯的那一端。
航空器的專門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第 2 項規定:「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保管之。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債權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這些是第 1 項所稱本法另有規定的部分,也說明立法者確實把航空器當作接近不動產的高價登記標的在處理。
金錢債權的執行方法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3 項規定:「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選項 B 所指的出資額執行,走的就是先扣押、再以收取或移轉命令換價這一套。
交付請求權的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116-1 條規定:「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標的物是什麼,最後就回到那一類標的物的執行規定。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專利權或漁業權的執行程序,判斷方式都是先確認該標的物有沒有專節規定,沒有的話再看準用到哪一類。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