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1,500 萬元本息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之 A 耕地及其上農舍為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執行法院得實施之執行方法?

  1. A以投標之方法拍賣
  2. B命令讓與
  3. C強制管理
  4. D拍賣併強制管理

正解 B — 命令讓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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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法定方法有哪幾種,以及命令讓與是哪一類財產權才有的換價方法。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非執行法院得實施之執行方法。《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該項就不動產所定的方法是查封、拍賣與強制管理三種。命令讓與則規定在別處,《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規定:「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該條所處理的是其他財產權,A 耕地及其上農舍是不動產,不適用該條,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投標是拍賣的一種實施方式,本項所述屬執行法院得實施之方法。

  2. (B)

    命令讓與是《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就其他財產權所定的方法,不在《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就不動產所定的三種方法之內,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3. (C)

    《強制執行法》第 103 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本項所述屬執行法院得實施之方法。

  4. (D)

    《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本項所述的拍賣併強制管理,正是該項所允許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標的→A 耕地及其上農舍,同屬不動產;
  2. 要件二,適用條文→《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
  3. 要件三,該項所定方法→查封、拍賣、強制管理;
  4. 效果,命令讓與不在其中。

記憶點

不動產走查封、拍賣、強制管理這三招,命令讓與是留給其他財產權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併予查封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本題 A 耕地與其上農舍同屬乙所有,依該項得併予查封、拍賣,這是題幹把耕地與農舍寫在一起的用意。《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第 3 項到第 5 項處理的都是把關聯標的物綁在一起處理的問題。

強制管理的配套

《強制執行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強制執行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強制管理是以不動產的收益清償債權,而不是把不動產本身變價,這一點與拍賣不同,所以第 75 條第 2 項才允許兩者併行。

投標的相關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投標涉及開標日時與保證金,因此公告事項也隨之調整,兩條要對照著記。

其他財產權的位置

《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所稱的其他財產權,是指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以及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含薪資等繼續性給付債權)、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的權利以外的財產權;命令讓與與命令管理是專為這一類財產權設計的換價與收益方法。命題者把它放進不動產的選項裡,測驗的正是考生有沒有把各節的方法各自歸位。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耕地拍賣有無承買人資格限制,或改問拍賣與強制管理併行時收益的歸屬;判斷起點都是先確認標的物屬於哪一節所定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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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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