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
- A甲依速限駕車直行,早就看見前方一少年違規穿越馬路,本有時間閃避該少年,但卻仍繼續依速限直行,直到撞上該少年始停止
- B乙一路超速直行於馬路上,突有一兒童從路邊人行道衝出撿拾玩具,乙不及閃避而撞上該兒童
- C丙駕車在山路上行駛,為了超越前方車輛,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試圖超車,卻在跨越雙黃線當時,撞上對向車道內超速行駛之機車騎士
- D丁依速限駕車直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見號誌為綠燈,乃注意兩側是否有來車後繼續依速限直行,卻撞上從慢車道超速駛出、違規左轉之機車騎士
正解 D — 丁依速限駕車直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見號誌為綠燈,乃注意兩側是否有來車後繼續依速限直行,卻撞上從慢車道超速駛出、違規左轉之機車騎士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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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過失犯客觀注意義務的限縮法理,即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中的適用界線。
正解理由
信賴原則是實務為限縮過失犯注意義務範圍所發展出來的法理,其核心在於:行為人自己遵守規則時,得信賴其他參與交通者亦將遵守規則而為適當行動,對他人突發的違規行為不負預見與防止義務。但這項信賴有兩個前提:其一,行為人自己並未違規;其二,行為人未曾實際察覺他人的違規狀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信賴原則所建立的上述前提。丁依速限行駛、遇綠燈且已注意兩側來車,自身完全合規,亦無事先察覺對造違規之情事,遭違規左轉且超速之機車撞擊,屬得主張信賴原則之典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得主張。甲雖依速限行駛,但已在事前看見少年違規穿越且有時間閃避,信賴基礎因實際察覺危險而消滅,仍負結果迴避義務。
- (B)
不得主張。乙一路超速,自身即為違規之一方,不合信賴原則以自身遵守規則為前提之要求。
- (C)
不得主張。丙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超車本身即屬違規行為,縱其主觀上小心謹慎,仍不得主張對對向來車之信賴。
- (D)
得主張,即為所問。丁自身合規、無實際察覺違規,對他方超速違規左轉不負預見義務。
涵攝步驟
- 先問行為人自己有無違規:(B)(C) 在此即出局;
- 再問行為人有無實際察覺他方之違規:(A) 在此出局;
- 最後只剩自身合規且未察覺違規的 (D),得主張信賴原則。
記憶點
信賴原則只保護自己沒違規、而且事前真的沒察覺的那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信賴原則在我國並非成文規定,而是實務在處理交通過失案件時,為避免過失犯的注意義務無限擴張所發展出來的限縮法理,其體系位置在過失犯客觀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注意義務違反這一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信賴原則前提的界定,因此無法從法條文字直接導出結論。就要件拆解而言,實務通常要求三項:第一,行為人自身遵守交通法規,違規者不得主張對他人的信賴;第二,未有具體事證足認他人將為違規行為,若行為人已實際看見對方違規或已察覺異常,信賴基礎即行消滅,此即所謂信賴原則的排除事由;
第三,行為人於信賴消滅後仍有結果迴避可能性時,未採取必要措施者,仍成立過失。把四個選項套進這三層,(B) 與 (C) 卡在第一層,(A) 卡在第二層,只有 (D) 三層都通過。與信賴原則相鄰的另一組概念是被容許的風險與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前者處理的是社會生活上必要的危險行為在何種條件下不被視為義務違反,後者處理的是結果是否落在被違反之規範所要防止的範圍內,考題常把三者放在同一題中要求辨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場景換到醫療團隊分工、建築工程分包或食品製造流程,測驗信賴原則在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中的不同待遇;一般認為水平分工之間較能主張信賴,而具有監督義務的垂直關係上位者則受限制。這一題若只讀過失的法條文字,是推不出答案的。作答技術上,遇到信賴原則的選項,可以直接用兩個問句過濾:這個人自己有沒有違規?他事前有沒有看見對方違規?兩題都答否,才輪得到信賴原則出場。
本題四個選項就是照這兩個問句設計的,超速的、跨越雙黃線的各卡在第一問,事前早已看見少年的卡在第二問,剩下的那一個就是答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