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上,乙正在為遭毒蛇咬傷的丙緊急治療傷口。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屬於包攝錯誤,得依刑法第 16 條減輕刑責
  2. B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3. C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4. D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正解 B —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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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誤想防衛的體系定位,以及依實務見解其對故意與過失的影響。

正解理由

甲主觀上認為乙正持刀傷害丙,客觀上乙卻是在為丙處理蛇咬傷口,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故甲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甲所誤認者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屬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行為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惟其誤認若係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仍應論以過失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誤想防衛所誤認者是事實而非法律,並非包攝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該條處理的是違法性錯誤,與本件不同。

  2. (B)

    正確。誤想防衛阻卻故意而不排除過失責任,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理由如上。

  3. (C)

    錯誤。甲所誤認的是他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指向的是防衛情狀而非緊急危難,故屬誤想防衛而非誤想避難。

  4. (D)

    錯誤。誤想避難既無真實存在的緊急危難,即不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所定之避難情狀,不能阻卻違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客觀上不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正當防衛不成立;
  2. 要件二,甲主觀上誤認有不法侵害存在,屬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
  3. 要件三,依實務見解阻卻故意;
  4. 要件四,甲未細察即出手,具過失,成立過失傷害罪。

記憶點

看錯情況出手,故意跑掉、過失還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誤想防衛在體系上要與三種鄰近錯誤分清楚。第一種是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誤認的是構成要件事實;第二種是禁止錯誤,即違法性錯誤,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誤以為法律允許,其處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第三種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本題的誤想防衛,行為人誤認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存在。

第四種則是容許錯誤,行為人正確認識事實,卻誤以為法律承認某種不存在的阻卻違法事由。要件拆解上,正當防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須具備防衛情狀、防衛行為與防衛意思三者,其中防衛情狀是客觀要件,客觀上不存在時無論行為人如何確信,都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這是本題把甲從第 23 條排除的關鍵。學說上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有嚴格罪責理論、限縮罪責理論與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之爭,結論分別落在成立故意犯得減輕、阻卻故意論以過失、以及直接排除構成要件該當;

實務採取的是阻卻故意而保留過失責任的路線,因此本題答案落在過失傷害。《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即為甲可能該當之罪名。緊急避難則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其情狀是危難而非侵害,且以出於不得已為要件,與防衛情狀的來源不同,這也是本題把誤想避難的兩個選項排除的理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場景改成誤想過剩防衛或防衛過當後再誤認。作答技術上,遇到誤想二字,要先問行為人誤認的是什麼:誤認有人正在侵害,是誤想防衛;誤認有危難正在發生,是誤想避難;誤認法律允許自己這麼做,才是禁止錯誤。本題乙持刀的外觀被甲讀成不法侵害,指向的是防衛情狀,故答案落在誤想防衛這一族,而不是誤想避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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