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
- A小學生甲服儀不整,班導師乙處罰甲青蛙跳操場 10 圈,致甲橫紋肌溶解送醫治療
- B上級公務員甲為了調查配偶有無外遇,於是命令下級公務員乙利用職務之便竊聽其配偶的手機對話,乙據以執行該命令
- C檢察官甲開具拘票,司法警察乙持之拘提被告丙到案。乙事後始發現,甲所發之拘提命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之各款事由
- D甲偷拿其父乙的錢去花用,乙知悉後大發雷霆,憤怒之餘持籐條將甲打得遍體鱗傷
正解 C — 檢察官甲開具拘票,司法警察乙持之拘提被告丙到案。乙事後始發現,甲所發之拘提命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之各款事由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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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法令之行為與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何者得阻卻違法。
正解理由
司法警察乙持檢察官所開具之拘票執行拘提,形式上具備合法命令之外觀,乙係事後始發現拘提事由不符法定各款,並非明知命令違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乙之行為屬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且不合於但書所定之明知命令違法,故得阻卻違法。《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執行拘提本即司法警察之法定職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得阻卻違法。教師之管教行為須合於必要性與比例,罰跑操場十圈致學生橫紋肌溶解已逾越管教之必要程度,不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令之行為。
- (B)
不得阻卻違法。上級為調查配偶外遇而命下級竊聽,顯非職務上之行為,乙對此違法亦屬明知,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排除事由。
- (C)
得阻卻違法,即為所問,理由如上。
- (D)
不得阻卻違法。父對子之懲戒須於必要範圍內為之,持籐條打得遍體鱗傷已逾越必要程度,不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主張依法令之行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命令由有權之檢察官所發,且以拘票之法定方式作成;
- 要件二,執行拘提屬司法警察職務範圍內之行為;
- 要件三,乙於執行時不知拘提事由有欠缺,非明知命令違法;
- 要件四,但書不適用,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不罰。
記憶點
上級的命令只要不是明知違法,執行的人就不必自己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把公務行為的阻卻違法拆成兩項。第 1 項的依法令之行為,涵蓋法律或命令直接賦予的權限行使,例如逮捕現行犯、親權人的懲戒、教師的管教等,其界線在於行使須合於法令所定之要件與必要程度。第 2 項則處理上下服從關係,其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命令出自所屬上級公務員,二是所執行者為職務上之行為,三是行為人非明知命令違法。這三者中最常被命題的是第三個要件的主觀門檻,條文所用者為明知,即直接故意,行為人僅有懷疑或因過失未查明者,仍在不罰範圍內,這正是本題把事後始發現這段情節設計進題幹的用意。
拘提的實體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其柱句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下列四款分別為無一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之虞、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形式要件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本題檢察官所發拘票在形式上完備,欠缺的是實體事由,因此對執行者而言外觀合法。
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定之逕行拘提,該條第 2 項就司法警察執行時另設有事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的機制,命題時常與本題的持票執行相互替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命令改成明顯違法的刑求指示,測驗但書的適用,或改問執行者若對違法有所懷疑而未查證時應如何評價。作答技術上,凡看到公務員執行職務而生的侵害,要先分辨他是依法令自為,還是依上級命令而為:前者檢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法令依據與必要程度,後者檢驗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命令合法外觀與明知違法之但書。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兩兩分屬這兩項,把它們分開放好,答案自然浮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