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1. A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至文具行採買公務用之文具,因排隊問題與 A 發生爭執,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2. B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親送急件之公文至警政署,於路上不慎與 A 發生擦撞,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3. C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4. D員警身穿便服混入賭場中,以行蒐證。正當其蒐證完畢欲逮捕賭場負責人 A 而大喊「通通不要動」時,A 誤認員警為其仇家,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正解 C —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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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妨害公務執行罪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範圍,以及誤認現行犯時職務行為的合法性。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保護國家公權力作用之遂行,故其職務須具公權力行使之性質,且執行在形式上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該款所屬柱句明定有各該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故 A 既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員警逕行逮捕即屬依法執行職務,縱事後查明 A 無辜亦然。A 對之施強暴,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成立。員警奉命採買公務用文具,屬機關內部之私經濟行為,不具公權力行使之性質,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執行職務。

  2. (B)

    不成立。員警送公文途中與 A 發生擦撞,A 出拳係因擦撞之私人爭執而起,並非針對正在執行之公權力職務而施強暴,欠缺本罪之關聯性。

  3. (C)

    成立,即為所問。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規定逮捕以現行犯論之人,係依法執行職務,A 出拳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

  4. (D)

    不成立。員警身著便服且未表明身分,A 誤認其為仇家而出拳,欠缺對公務員正依法執行職務之認識,阻卻《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故意。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客體為正在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2. 要件二,該職務須具公權力性質且形式上合法;
  3. 要件三,行為人須對此有認識;
  4. 要件四,行為人施以強暴或脅迫。
  5. 四項在 (C) 全部具備。

記憶點

被追呼就以現行犯論,警察抓錯人也還是在依法執行職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公務執行罪的爭點集中在依法執行職務這五個字。第一層是職務的性質,通說與實務認為必須是公權力作用的行使,機關的採購、庶務等私經濟行為不在其內,這是本題把採買文具排除的理由。第二層是執行的合法性,實務採形式合法說,只要職務行為在權限、程式與形式上具備合法外觀即為已足,不以事後認定的實體正確為必要,否則員警於現場的每一次判斷都要冒著行為不受保護的風險。《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同法第 88 條第 3 項另設準現行犯的兩款情形,其一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其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本題落在第一款,員警的逮捕因此具備法律依據。第三層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D) 的便衣蒐證情形即因欠缺此項認識而不成立,這一層的判斷屬構成要件故意,與是否表明身分密切相關。

要件拆解上,強暴指對人或物施以有形力而影響職務執行,脅迫則指以惡害通知使公務員心生畏怖。與本罪相鄰的規定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及第 136 條的聚眾妨害公務罪,三者的行為態樣與人數要件不同,命題時常一併出現。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場景改成違法臨檢或無令狀搜索,測驗形式合法說的界線。

作答技術上,妨害公務的題目可以用三個問句過濾:這是公權力職務嗎?執行在形式上合法嗎?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嗎?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在這三關被攔下兩個、放行一個,最後一個則是被主觀要件擋住,四個選項各打一個環節的設計相當典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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