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2. B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
  3. C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4. D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正解 C —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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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的成立,以及一過失行為致多數傷亡的競合處理。

正解理由

甲將挖土機駛入仍有列車通行之軌道,因算錯時間而致載客火車撞擊翻覆,其所實現的是過失傾覆現有人所在火車之構成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所指之前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載客火車正是該項所定之客體,且列車前三節車廂翻覆已達傾覆之程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甲駛入軌道係一個過失行為,一行為而致多數人死傷,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以想像競合處理,而非數罪併罰。

  2.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共分三項,分別為第 1 項之故意傾覆破壞罪、第 2 項之過失犯及第 3 項之未遂犯處罰,並未就致死致重傷另設加重結果之規定,故無所謂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

  3. (C)

    正確,理由如上,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之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4. (D)

    錯誤。甲跳機逃離時列車已進入無可迴避之狀態,其對結果並無防止之事實可能性,難認另有作為義務,不能就同一結果再論以不作為過失犯而與前行為數罪併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客體為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2. 要件二,結果為傾覆,前三節車廂翻覆符合;
  3. 要件三,甲對列車通過時間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具過失;
  4. 要件四,過失與傾覆間有因果關係。

記憶點

火車翻了先找《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死傷的部分靠想像競合一起處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共危險罪章中的交通工具犯罪,是以往來安全這個超個人法益為保護對象,因此條文的著眼點是交通工具本身的傾覆破壞,而不是搭乘者的死傷。《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條止於三項,並未另設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處理的是既已發生傾覆或破壞的結果,與之相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理的則是尚未傾覆而僅生往來危險的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並規定,因而致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 184 條第 3 項另設過失犯。兩者的分工在於結果的階段:危險狀態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實害結果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要件拆解上,現有人所在是指行為時該交通工具內有行為人以外之人存在,載客列車自屬之;

傾覆則指交通工具翻覆而喪失其正常運行狀態,不以全毀為必要,本題前三節車廂翻覆已足。競合層面上,甲的一個過失行為同時實現了過失傾覆罪與多數人的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及過失傷害,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過失傾覆罪的法定刑相較,量刑時須依從一重原則並受輕罪最輕本刑之封鎖效果拘束。

至於不作為犯的討論,必須先確認行為人於不作為時仍有防止結果的事實可能性,本題甲跳機時碰撞已不可避免,欠缺此項前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行為改成故意駛入以阻礙通行,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84 條第 1 項的界線。作答技術上,公共危險罪章的過失題常同時牽動兩個層次:一是實現了哪一個公共危險罪,二是隨之而來的死傷結果如何處理。本題的正確選項只回答第一個層次,因此不必擔心它沒有提到死傷;而錯誤的選項則分別在罪數、加重結果與不作為三個地方各設一個陷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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