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甲酒量甚差,喝了一瓶啤酒後駕車離去。途中受酒精影響撞擊前車,所幸無人傷亡。警察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 毫克,但發現甲精神恍惚無法平衡步行,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B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駕駛途中,因過失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係於繼續駕駛之行為中觸犯過失致傷罪,故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 C甲於前晚與友人聚餐,喝了數杯高粱酒,睡了一覺起床之後,駕駛小客車上班,途經警察臨檢,竟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仍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D甲駕駛自用小客車,經警攔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 毫克,雖甲酒量甚佳,駕駛毫無異狀,且未發生事故,仍會構成本條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正解 B — 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駕駛途中,因過失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係於繼續駕駛之行為中觸犯過失致傷罪,故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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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兩種入罪途徑,以及其與過失致傷罪之間的競合關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同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該項柱句限定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各該情形之一者始予處罰。就本罪與過失致傷罪之關係,實務認為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行為與嗣後因過失致人受傷的行為,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同一行為,兩罪應分論併罰,而非想像競合。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行為數所採的上述見解。(B) 將之寫成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甲吐氣酒精濃度僅達每公升 0.2 毫克,未達《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數值標準,但其精神恍惚無法平衡步行且已撞擊前車,屬同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其他情事,仍構成本罪。
- (B)
敘述錯誤,即為所問,理由如上。
- (C)
敘述正確。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已逾《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標準,該款採數值認定,與飲酒時點距離多久無關。
- (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罪為抽象危險犯,濃度達每公升 0.4 毫克即已該當,不以駕駛外觀有異狀或實際發生事故為必要。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要件二,其一為酒測值達第 1 款所定數值,其二為雖未達數值但有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
- 要件三,二者擇一該當即成立本罪;
- 要件四,若另因過失致人死傷,再依實務見解決定其競合方式。
記憶點
酒測值 0.25 是一道門,沒過門還有其他情事那道側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沿革,是從純粹以「不能安全駕駛」為要件的概括規定,逐步走向數值標準與概括條款並行的雙軌設計。第 1 項第 1 款採數值認定,只要吐氣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條文所定門檻,即推定不能安全駕駛,屬抽象危險犯,不必個別證明具體危險;第 2 款則保留概括條款,處理未達數值但確有蛇行、語無倫次、無法平衡等情事的案型;第 3 款另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的情形納入。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為加重結果犯,其規定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則就五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設有更重之法定刑。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三種情形排開:(A) 走第 2 款,(C) 與 (D) 走第 1 款,而 (B) 問的則不是入罪,而是罪數。這裡必須把兩件事分開:如果酒後駕車過失致人於死或重傷,直接落入第 2 項的加重結果犯,是一罪;
但如果只是致人受普通傷害,加重結果犯的規定並未涵蓋,此時就要處理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罪的競合,實務在此採取兩行為、分論併罰的立場,理由在於駕駛行為與造成傷害的過失行為,其行為的自然單一性並不相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行為數所採的見解。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該罪處罰的是事故後的逃逸,與本罪的駕駛行為分屬不同階段,實務上亦認應分論併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拒絕酒測的處理、或問累犯與第 3 項再犯規定的適用順序。作答技術上,這一個罪名的題目要先分辨問的是入罪門檻還是罪數關係。問門檻時,就在數值與其他情事兩條路徑之間選擇;問罪數時,則要看結果是死亡、重傷還是普通傷害,因為前兩者被加重結果犯吸收,後者才會走到競合的討論。本題把三個門檻題與一個罪數題混在一起,正是要測驗考生能不能把兩件事分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